施工企业事后合同的危害、成因与管控
2013年9月30日 14:57 作者:徐荣 李万红 王瑞华施工企业事后合同的危害、成因与管控
徐荣 李万红 王瑞华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 河南 郑州451450)
摘要:事后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成立形式,法律称之为“履行接受”,是权力义务双方经过磋商,对合同要素达成共识,在履约行为开始或完毕后,针对先前权力义务的口头承诺签订正式合同的行为。事后合同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屡见不鲜,并且给权利义务双方造成了很大的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大量事后合同的成因进行剖析,并对施工企业如何进行事后合同的管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事后合同 危害 成因 管控
一、事后合同的危害
合同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本保障,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总是有些经营管理者在管理实践中忽视遵循合同管理流程的重要性,不及时签订合同,导致合同履行的风险加大,企业利益受到危害。
1、事后合同容易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是约束权力义务双方行为的标尺,规定着双方的权利及责任。在履行合同前,应该就这些关键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并订立书面合同,从而保证在履约过程中双方的行为有章可循。但在事后合同中,双方按照事前的口头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由于记忆存在偏差,双方往往都按照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或记忆内容去阐述原先口头商定的内容,造成商量好的内容又发生分歧。由于无文字性条约的约束,履约过程中双方又各自按照有利于自己的理解而行事,使对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受损一方又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而使受损利益得不到保护。
2、事后合同影响企业经营和决策。在企业管理程序中,如果不签订合同,财务就不能入账,因此在各类财务报表中就无法显示这些信息,也就无法真实的反应企业经营状况。在做企业经营决策时,如果管理信息不真实,就极易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失误。
3、事后合同威胁企业声誉。如果在事后合同签订时,双方对之前的非书面表述发生异议争执,不仅因为缺乏书面确定的文字界定而难以明辨曲直,而且给事后合同的签订乃至合同纠纷的判断带来很大困难。如果纠纷解决不当,不仅危害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还会给企业的声誉造成很大损害。
4、对合同相对人资质审查不严,容易上当受骗。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一般会比较谨慎,对合同相对人做仔细调查,比如对方的资质、商业信誉、履约能力等。此外,对合同条款往往精雕细琢,反复斟酌,大大降低了履约风险。如果不签订合同,就可能会对合同相对人审查不严,或是口头条款协商不严谨,导致合同风险加大。有些不法之徒会利用这样的机会招摇撞骗,使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侵害,甚至遭受经济损失。
5、纠纷发生后,不易辨清是非,为正确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合同是辨别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没有合同,及时存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也会因为没有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而遭受损失。同时,司法机关也可能因为证据不充分而为纠纷处理带来诸多麻烦。
二、事后合同的成因
既然事后合同的存在对实际工作有那么多的危害,为什么还是屡见不鲜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
1、合同管理制度的缺陷:
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流程设计时,没有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使得流程设置不合理,不同类型的合同没有分门别类设置流程。此外,流程设计中管理环节过多、管理链条过长,对每个环节运作时间考虑不够以至于合同流程不适应企业运作的效率需求,或不能满足成功处理业务的时限;对在合同评审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估计不足,缺乏应变预案,问题发生后,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形成决策讨论时间过长造成延误业务,甚至合同评审流程停滞;企业自身没有规范的合同标准文本,或有标准文本但标准文本适用性差,不能满足实际应用需要。
2、合同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低:
业务人员对企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不够熟悉、业务生疏,配合意识差,对于合同的审核流程有畏难情绪,采取拖延、逃避的做法;管理理念淡漠,责任心差,导致合同签订的相关资料提供滞后,为了不影响项目的整体运作节奏,项目管理决策者只能选择事后合同的运作方式。
3、基层项目领导合同管理意识淡薄、管理粗放:
基层项目领导在思想意识上对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理解,有意无意的抵触。在施工项目管理方面,缺乏计划性和预见性,过分强调项目突发事项的偶然性,掩盖项目管理的粗放无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