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我国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律师法》的修改研究工作。在此过程中,对于是否继续保留兼职律师制度出现了存废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兼职律师制度不仅是以往我国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今后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及在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继续保留并加以完善而不是废除了之。
U``
F
Dy,k0在哪里发表论文 |&P+N;I| U0一、我国兼职律师制度的由来与现状
PZ
bb9hCza+^+q4_0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司法实践中,就有大学法学教师被指定担任辩护人的现象,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兼职律师制度则发轫于上世纪80年代初,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任务后恢复律师制度的产物。其在法律上的产生依据是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中国论文网-s2Q.K
f5Q C^P hdNjXtn0恢复律师制度之始建立兼职律师制度主要是因为经历了20年的政治扼杀后当时国家一方面急需法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又亟缺法律专业人才。针对这种情况,《律师暂行条例》在确立恢复律师制度之始鉴于当时的实际情况把律师资格定得并不高的同时,还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由此创立了兼职律师制度,作为专职律师队伍的重要补充。为了鼓励符合条件但又不能脱离本职工作的人员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条例》除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外,特别强调“兼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3A:oarM3c3Y00uIgMrb.V1]:t([0与此同时,司法部还创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特邀律师制度,把那些从公、检、法机关离、退休下来、符合一定条件的有关人员也吸收到律师队伍中。1984 年、1986年司法部又先后发布了《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及《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使兼职律师制度和特邀律师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依据这些规定,不仅相当一部分法律院系、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员成为兼职律师,而且大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及有些离、退休人员也走进了兼职、特邀律师队伍。
Hit#u Pl/kJd0在哪里发表论文 中国论文网 G&F6s Z^#R}6E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获得通过,其中仍保留了兼职律师制度。同年11月司法部发布了《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并且明确指出1984年、1986年发布的关于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的上述《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同时废止。这一新规定对兼职律师制度进行了重要调整,将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范围明确限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中国论文网`} i!X'O中国论文网;g"s'`{$pp
O3KQ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司法部的新规定并没有得以严格执行。同时由于来源广泛,人员过多、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管理工作难度大等原因,兼职律师队伍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有的兼职人员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有的兼职人员对所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有的兼职人员法律服务质量差等。为此,2003年司法部按照新规定,在全国范围对兼职律师队伍进行了一次清理规范。据有关统计资料,清理规范以前,全国共有兼职律师 10738名,清理规范后减为6850名,占全国律师总数的6.4%。
#Y2l7\9qik/\_-de s0中国论文网 oET^e"Q1|+w:a~可以看出,我国兼职律师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在人数上从鼓励到限制,在条件上从宽泛到严格,在职业上从多种职业都可兼职到限定为法律院校、研究机构专业人员才可兼职的过程。
中国论文网I&^Zqo2j0K3OL;x9C7hPe\3b?0二、国外兼职律师制度概况
中国论文网^6vua
sjw`'l兼职律师制度并非我国独创,国外早有有之。有人称“禁止公职人员兼职律师符合国际惯例。纵观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对律师均实行专职化管理,很少允许其他公职人员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即使是教学研究机构工作人员也不例外(在国外专职律师可以兼职教研职务,但专职教研人员却不可以兼职律师)。”[i]此说关于国外禁止公职人员兼职律师确系事实,但关于“教学研究机构工作人员也不例外”的断言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m3iO:Nk|+H0'Fwr
LzT:e;~0美国是当今世界律师制度最发达、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据有关统计资料,2003年290个美国人中就有1名律师。[ii]而在美国,法律院校的教学研究人员兼职律师是其律师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并在律师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很多中国人所知的美国辛普森故意杀人案中,担任辩护人的8名全美著名律师中,其中来自哈佛大学的艾伦·德肖维茨教授和贝利·金克教授就是兼职律师。[iii]德国的律师人数和人口比例2003年是1:679。[iv]同样,法学院校、研究机构的教授、副教授可以兼职律师工作。2004年6月,笔者在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访问时,在接待来访的主人中就有3位教授是兼职律师。
:i)k4X3ye03q}'pb? nE/gk0在意大利,其《律师和检察官法》第30条规定,具备一定资格的大学法学教授和教学3年以上的高等学院的具有同等资格者以及取得自由讲师资格后从事教学职务至少8年、其教学工作与律师职业有关者,均有权在其住地法院的律师名册上登记,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此外,根据第34条的规定,大学法律专业的教授和在高等学院从事5年以上教学工作的同类教员以及在获取自由讲师资格后从事教学工作至少8年、其教学工作与律师职业有关者,还可以在一部由全国法律工作委员会掌管的特别名册上登记,从而获准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审计法院、高等公水法院从事法律服务。
中国论文网r v"V(S[T6q在哪里发表论文 (wy!Lc @E(^{/[0日本律师资格的取得一般是非常难的,但根据日本《律师法》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学院系、专修科或大学研究院的法律学教授、副教授,可以不经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在希腊,大学教授也可以兼任律师,可以在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出庭。
8fr}%T#\b8@0om!LPD9qN9kB0上述既有英美法系国家,也有大陆法系国家;既有欧美国家,也有亚洲国家;各国在法律制度包括律师制度上虽有着相当大的区别,但都设立了兼职律师制度,并且主要是法律院校、研究机构中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并取得一定学术地位的专业人员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显然这不是偶然因素所致或纯粹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有着内在的必然原因或律师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然。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2_-E&tVg,p:nn%v
P3T0中国论文网8VQ N1\,h3m;Y三、我国应保留兼职律师制度的理由
中国论文网*xU[R8F'oa:f目前,在讨论修改《律师法》中,主张废除兼职律师制度者的主要理由是:(1)我国现有律师已达12万之众,需要兼职律师的社会历史条件早已不复存在;(2)兼职律师都有本职工作,且来源分散,不利于管理,不利于形成律师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不利于我国律师业整体核心竞争力的提高;(3)兼职律师多为“赚外快”而从事律师业务,会产生腐败现象,损害法律的尊严;(4)兼职律师已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再办案赚钱,对专职律师不公平,是不正当竞争;(5)有的兼职律师以“兼”为名,以“专”为实,对本职工作应付差事,给所在单位造成负面影响,如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