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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构建

    2016年7月04日 10:38 作者:汪梦蕾
    司法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构建
    汪梦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3
    【文章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
    变革,社会结构和社会思想发生相应
    的变化,而社会转型期的利益驱使和
    滞后的制度,使得职务犯罪日益严重,
    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加之犯罪主体的
    特殊性,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这使
    得职务犯罪侦查的难度大大提高。因
    此,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职务犯罪侦
    查体制是打击职务犯罪的必要制度保
    障。本文就目前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中
    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我国
    社会现状,对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的
    建构体系进行反思,提出完善职务犯
    罪侦查体制的一些观点。
    【关键词】
    职务犯罪 ;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职务
    犯罪侦查体制 ; 职务犯罪监督
    随着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发
    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
    度,保障审判机关、检察依法独立公正的
    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越来越受到关注。自
    从 2014 年上海市等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探
    索建立省以下检察院统一的人员管理机
    制和省以下经费统一管理体制,检察改革
    已经被提上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日程。职
    务犯罪侦查是检察院一大工作,无疑这次
    深化改革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的体制构
    建产生很大影响。
    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了不
    少问题。从地域上看,部分地区地方保护
    色彩浓厚,因为我国主要还是个人情社
    会,涉及一些行业利益和地方利益和身居
    要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
    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就会受到很大阻
    力 ;另外,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水
    平有待提高,因为职务犯罪的对象和主体
    的特殊性,反侦查能力的对抗性,都实际
    上要求有专业的素质。而现实是职务犯罪
    侦查人员一般多为转业军人和高校毕业
    司法改革背景下
    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构建
    汪梦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3
    生,缺乏职务犯罪高发领域专业人才 ;还
    有就是激励保障制度未跟上,尤其在基层
    检察院,部分侦查人员在基层工作多年却
    难以获得相应的级别待遇,检察干警上升
    空间小,大大影响了侦查工作的积极性,
    导致部分青年干警辞职,使得一些基层检
    察院人员年龄两头大、中间小。这些的问
    题的解决,其实最终还是需要在一个整体
    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下运行才能得以完
    善。一个良好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不仅
    能充分整合利用有限的侦查资源,还能科
    学的规范侦查人员的行为,从整体上提高
    侦查的效率和效益。
    “对任何犯罪的侦查 , 法律都应当做
    到两条 : 一是授权要充分 , 即侦查措施要
    满足侦查犯罪的需要 ; 二是监督要有力 ,
    即要以制度切实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对职
    务犯罪侦查亦然。”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
    制 , 也应从这两个角度出发 , 一是要强化
    职务犯罪侦查权 , 一是要监督职务犯罪侦
    查权 , 避免其滥用或怠于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2 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
    案件 34326 件 47338 人,2013 年立案侦
    查职务犯罪案件 37551 件 51306 人,分别
    上升约 9.4% 和 8.4%。职务犯罪侦查对职
    务犯罪的打击遏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建
    立合理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更是其重要
    的制度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是指具有
    法定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机关对涉嫌职务
    犯罪的案件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
    关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司法组织制度 , 主要
    包括职务犯罪侦查的运行机制和监督、保
    障机制。
    1 构建合理的职务犯罪侦查运行体制
    职务犯罪形式日趋复杂化和隐蔽化,
    只有转变侦查观念,构建一个有效的侦查
    机制,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工作的新要
    求,才能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取得新的
    发展。
    目前 , 构建我国合理的职务犯罪侦查
    运行体制 , 应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独立运
    行 ;职务犯罪侦查权合理配置和专业化预
    防队伍建设以及健全职务犯罪侦查的手
    段着手。
    1.1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独立运行
    我国《宪法》第 131 条规定 : “人民检
    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 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条
    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
    权原则 , 作为检察权从属内容的职务犯罪
    侦查权亦应具有相应的独立性。但现行领
    导体制的实际格局使得独立行使职务犯
    罪侦查权受地方影响较明显,并且职务犯
    罪侦查权受到行政化因素影响大。尤其在
    基层,干部的提拔与任免、政策倾斜等均
    由地方党委决定。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
    权受地方财政制约较明显,目前多数基层
    检察院的财政拨款来自地方政府。
    因此,在人事方面 , 应由全国人大常
    委会或其授权的相应的省级人大选拨任命
    地方检察官; 改革检察机关经费管理机制,
    先将省以下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
    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
    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
    保障部分经费 ; 在工作机制方面 , 检察机
    关应该有权独立部署职务犯罪侦查行为。
    1.2 职务犯罪侦查权合理配置
    目前 , 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民行
    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都
    拥有对职务犯罪的初查权或侦查权 , 虽然
    在案件管辖上各有分工 , 但容易造成人力
    分散,难以集中有限的人财物突破大案要
    案。因此,需要整合侦查资源,建立职务犯
    罪侦查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包括侦查力
    量统一调配机制,统一线索管理机制 ;侦
    查指挥协调机制 ;侦查经费统一保障机
    制 ;侦查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和利益共享分
    配机制。
    1.3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务犯罪侦
    查预防队伍专业化水平
    如今职务犯罪的手段多样化 , 对职务
    犯罪侦查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内容的不断丰富,提高
    预防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就显得愈发重要。
    预防队伍的干警不仅要政治素质过硬、综
    合水平高,还要精通法律,熟悉各业务部
    门的工作流程,对反贪、反渎等部门工作
    熟练。为了更好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
    作,预防队伍干警还应熟悉了解工商、建
    筑、会计、财政、医疗等相关行业的知识,
    以加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1.4 正确运用技术侦查措施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直
    接受理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技术
    侦查手段,以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在刑事
    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对技术侦查
    措施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检察机关在运
    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过程中应注意 :一是
    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
    适用,初查阶段不能运用 ;二是只有重大
    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
    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
    件中,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才可以采取
    技术侦查手段 ;三要明确执行机关。新修
    订的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人民检察院采取
    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可以采
    用两种形式进行 : 其一,利用公安机关的
    技侦设备,由公安机关派员执行,职务犯
    罪侦查干警全程参与 ; 其二,利用检察机
    关已有的技侦设备,公安机关派员参与执
    行,这样才能提升办案效率的。
    2 构建合理的职务犯罪监督体制
    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
    监督属性的具体体现,是一项独立的侦查
    权力,不能有过多外部因素介入,否则会
    使职务犯罪侦查权难以起到惩治和预防
    职务犯罪的效果。但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
    导致权力滥用。因此,既要排除干扰阻力、
    保证司法独立,又对职务犯罪侦查权中易
    发生滥用权力、侵犯合法权益的环节进行
    有效监督制约,需要建立一种高效可行的
    内外部监督制约体制以规范其运行,来完
    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体系。
    2.1 内部制约体制
    2.1.1 强化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制约。
    “检察权的各内涵权力之间互相配合、互相
    制约,在制约中形成整体主义的检察权,这
    是博弈论中分权力的一种制衡”。目前 , 上
    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制约 , 通常
    是以口头指示的方式作出 , 下级检察机关
    对于案件立与不立、撤销与否往往不需要
    书面报告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或备案 , 这
    不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侦查
    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约。应该建立省级以
    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备案制度
    和案件线索统一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管理,
    实现检察职务侦查的合力。
    2.1.2 强化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部门
    的监督。一是完善现行的立案、撤案监督
    机制。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初查
    后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书和撤销案件在上
    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之前 , 应报本检察
    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 听取本检察机关
    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 , 以解决对自侦立
    案、撤案难以监督的问题。二是强化侦查
    监督部门对自侦部门讯问、搜查等侦查活
    动的监督。自侦部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
    询问主要证人时 , 侦查监督部门应监督全
    程录音、录像有无间断现象 , 并给予职务
    犯罪嫌疑人对相关侦查活动合法性的异
    议权 , 由检察监督部门予以监督。
    2.2 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审查制
    度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国外普遍
    实行的一种监督制度,而且日趋法制化。
    有的国家将财产申报的规定包含在综合
    的廉政法规中,如美国的《政府道德法》、
    加拿大的《利益冲突法》、新加坡的《防止
    贪污法》、韩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等 ;有
    的是专门立法,如墨西哥的《公务员财产
    登记法》、泰国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与债
    务申报国家法》等。这样既可以作出预防
    和监督作用,也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
    2.3 外部监督体制
    2.3.1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动法制
    化进程。现在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着法
    律依据不足、监督效力不够的问题 , 人民
    监督员的处理意见缺乏刚性的约束力 , 其
    地位不确定 , 缺乏深入监督制约的必要手
    段,应对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改造。
    一方面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有效
    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规范监督行为,
    健全监督程序。
    2.3.2 完善人大的监督制约体制。人大
    监督通常是集体监督和事后监督,具有很
    强的干预性,应该严格限制监督的范围和
    程序。除听取检察院工作报告方式对职务
    犯罪侦查工作进行宏观监督制约外,人大
    应通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执法评议等
    方式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微观监
    督制约。
    2.3.3 法院刑事审判监督制约
    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职务犯罪侦查
    权进行事后的监督制约,是职务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要改变“检法一家”
    的单纯配合观念,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 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客观评
    价,这实际也是一种通过外部考核的有效
    监督制约方式。
    3 完善当事人人权保障体制
    强化和保障当事人的沉默权和辩护
    权利。一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
    立乃是司法文明的典型表现之一,我国
    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即将“不得强迫自证
    其罪”的规定进行了引入,并当然地赋予
    了被追诉人保持沉默的权利,但仍未确立
    沉默权制度。这种赋予沉默的权利却无沉
    默权制度的现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因为
    无制度保障的权利极易受到侵犯,而且现
    行刑诉法中仍存在着许多与不得强迫自
    证其罪原则相矛盾的因素。沉默权在侦查
    阶段的适用不仅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
    重,也可以限制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的随
    意侵犯。二是赋予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
    程序中的程序异议权,对相关侦查措施有
    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复议 , 并要
    求人民监督员予以监督。
    4 构建合理的职务犯罪侦查资源保障
    机制
    4.1 办案经费的保障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办
    案经费必须有足够的保障,这种保障依靠
    地方财政难以实现。因此,需要从检察经
    费来源上解决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
    的问题,要建立统一的财政保障体系,在
    改革完善现有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建
    立与之相适应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逐步
    减少检察机关对同级财政的依赖。
    4.2 技术装备的保障
    随着职务犯罪手段的发展,按照科技
    强检的要求,由国家 统一制定检察技术、
    装备标准,统一进行配备,并赋予检察机
    关密侦、技侦的权力和手段,进一步提高
    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科技含量。
    4.3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保障
    首先是人才招录机制。在招录新进人
    员时 , 不应局限于法律专业毕业人员 , 而
    是应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 ,
    多吸收会计、证券、金融、心理学等专业人
    才 , 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程
    度。二是人才培养机制。除了学习法律知
    识外 , 更应注重侦查技能运用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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