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中国成立后最早设立的专门从事民法教学和研究的机构,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自1950年成立以来(现称民商法教研室),长期立足于中国的法制发展实践,致力于中国民商事法学理论的构建与完善,全程、深度参与并见证了新中国民商事法律法典化活动[2],并成为该历史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60年发展史向我们展示,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科始终与新中国民法学理论和新中国民商事立法同呼吸、共命运,其不但是新中国民商法学理论创建的主导力量,而且是新中国民商事立法体系化和法典化的重要学界推动力量。
中国论文发表.[nG4I6T*J+Nb#c%g0FQ B P~'ojq0 值人民大学法学院喜迎60华诞之际,我们简要回顾人民大学民法学科发展轨迹,[3]从一个侧面展示新中国民商法发展进程,以期与法学界广大同仁一道,助推中国民商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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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g,yj(\)lO"S:AJ)\9A'm0一、新中国现代民法学的思想起源:商品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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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0r ALsl%ANY$FTm5v0 早在1954年冬天,中国人就开始勾勒中国民法典的蓝图。但作为一种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土壤的文化,法律必然受制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强烈影响,我国当时并不存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民商法及民商法学。直到改革开放后佟柔教授提出“商品关系说”,新中国现代民法学才得以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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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中国论文网-Q*qBPx C!_Z,K(C*l 1978年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给中国民法学带来了孕育和成长机遇。但当时经济体制处于逐步转轨和变革中,调整相应经济活动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也处于摸索和论争中。对于如何建设与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框架,民法学者倡导制定民法典,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经济法学者则以当时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关于加强经济立法的提法,以苏联经济法学理论为基础,倡导把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随之而来的便是长达七年的“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大论战。[4]其核心问题就是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分问题。该论战不仅涉及到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制度构建问题,更涉及到中国民法学的科学发展和理论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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