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检视——以司法方法论为视角
2017年12月13日 09:09 作者:程秀建 万娟娟【摘要】在不断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官职业化可谓是一个至关重要但却“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学理上对这一问题的论述丰富而翔实,但时至今日也仍存争论;司法实务中,践行法官职业化的举措和改革纷至沓来,但也未能最终形成严实而精良的规范。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发展的趋势和必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潮中,必须严格、严谨而严肃地对待法官职业化之诸多问题。本文拟从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进行论述,并以此为基础阐述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司法方法论;同质化
法官的非职业化是我国司法的痼疾之一。从司法方法论的角度来审视和探讨法官职业化的相关问题,对夯实我国法治进程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一 、法官职业化的发展源流
作为一种制度,法律职业化始于13世纪的英国。韦伯指出:“对于职业性法律训练以及在这种训练中的特殊法律思想类型而言,有两种不同的路线。一种是将法律作为工艺的经验性训练路线,这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师徒的训练方式。第二种是在特殊的法律学校里教授法律,按照这种方式,重点是法律理论和科学,即以理性和系统的方式分析法律现象”[1]法官作为一种独特的职业,随着社会分工的愈加精确及严密而逐渐从职业体系中剥离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