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2018年5月09日 08:43 作者:尚宏阳浅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尚宏阳[1]
(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 北京市石景山区 100144)
摘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是目前在实践中多发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严重地影响到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与此同时该罪在适用上存在一些问题,如犯罪对象的确定,行为方式的认定,犯罪主体的界定等,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理论上的分析与讨论,以更好地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会计犯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
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增多,对于财务的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同时,由于账簿和凭证等财务材料能够反映出真实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也引起不法之徒的觊觎,往往从这些财务资料入手,进行逃税、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其中最常见的手段莫过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以这一类行为不仅成为行政法律规制的重点,也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法沿革。
在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都没有针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进行规定。当时,由于经济生活还不太发达,法律规定相对滞后,对于这类行为只能在其产生严重后果的时候,以贪污罪、偷税罪、逃税罪等罪名进行规制,造成了罪名与行为脱节的窘境。所以在1999年全国人大出台《会计法》时,相关部门提出对于伪造、编造会计凭证账簿等行为要纳入到刑法中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采纳了这种建议,在新《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此,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正式立法,成为规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