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解决路径
2018年1月17日 09:08 作者:李建红摘要: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经济发展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关贸协定则进一步增强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市场更加完善,我国的工业化逐步进入新的阶段,毋庸置疑,工业化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的大力支持,但是工业与农业不均衡发展却令农业无法起到支撑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完善、工业体系完善的新形势下,工业反哺农业对促进农业现代化起到一定推动作用。从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提出促进农业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农业现代化基于此而成为今后改革的重点,有农业就会有土地,土地流转是农业现代化关键因素。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农业
农村土地流转就是指土地产权资本的流转,会在促进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发展层面发挥作用。一是促进农业现代化。土地流转可以集约土地资源,从而在资金的筹集、土地规模化运营、人力资源的使用、技术水平的提高等方面都具有先天性的优势,同时会在打破值班的羁绊,给予农民以更多获得收入的空间。
一、土地流转概述
在我国现阶段,所谓的土地流转就是指土地承包者(农民)以对土地的承包权作为资本要素投入市场流转运作,从中获取一定的效益,从实质上来说,就是土地资本的利益化,始发于2001年的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做好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从整体上来说,一般可以划分为集中型的土地流转与分散型的土地流转这两种类型。
分散型的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土地的租赁、土地的转包与土地的转租等,分散型是当前最为主要的土地流转形式。集中型的土地流转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以及信托制等,需要指出的是,集中型的土地流转对技术条件、经济发展的水平、人口的素质等都具有较高的要求,即必须要具有现代化的技术与经济发展水平、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以及规模化的新城镇建设。
二、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分析
(一)流转合同环节存在法律漏洞
在土地流转的实践中,合同签订与履行是相当重要的,这是因为,合同是土地流转法律化的最为直接的表现,不签合同或是合同履行无效则会直接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流转合同环节存在法律漏洞问题确实存在。口头合同大行其道是其中一个典型形式。当前的农民在参与土地流转中,人情的意识重于法律的意识,即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自己所熟识的人,并以口头约定的方式来带代替法律合同文本的签订,这一方式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出现履约不当的问题,这一口头约定就无法被当做有效的法律证据。
(二)土地流转的利益协调机制亟待完善
1、个人之间的利益协调
对于个人之间的利益协调,我国的法律具有明确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村级委员会—乡镇级政府—县级仲裁机关是解决个人纠纷、协调相互之间利益的一般程序,但是在现实中县级仲裁机构设置缺乏成为这一法律规制执行的最大障碍。
2、个人与国家之间利益的协调
我国土地流转的初衷就是要提高土地的效益,满足国人的生活必须,市场经济效益与土地效益并不是完全等价的,举例来说,根据市场的需要,在土地上大量种植价格较高的花卉与园林植物可以使经营权所有者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是从国家的视角来说,私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从而导致个人收益与国家安全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就成为必须迫切解决的问题。
三、新形势下促进土地流转健康发展路径
(一)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内容
签订土地流转的合同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关键一环,这就需要从土地流转合同的内容中对土地流转的受让人与土地流转的受让人的权益予以明确。
一是土地流转的出让人。出让人在出让土地的时候,应该保障出让的土地期限是在承包土地剩余的期限之内,否则合同则是无效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是对受让方的技术条件、经济实力等做出调查,确认其具有受让的资格;在出让后,与受让人共同到国家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土地流转的受让人。受让人要保障土地流转后其用途不发生改变,合同应该规定在经营土地的时候,采取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实施规模化的经营,从而确保土地效益的提高。
(二)完善土地流转的利益协调机制
1、个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针对土地经营权的出让与受让之间的矛盾纠纷,建立起专业化的利益纠纷调解机构,同时在县级司法建立司法仲裁的机构。专业化的利益纠纷调解机构工作的范围主要是非法律范围内的调解,对象是因为纠纷双方在合同制定与履行、对国家政策的解读等诸多的方面,从而形成理性化、秩序化的解决途径;县级司法仲裁机构则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对于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侵犯农民合法的权益行为予以惩处,从而大大提升了国家的公信力。
2、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