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学工匠/法律细节/法律技术
中国论文网G`E/\cgc中国论文网_p+u5nD内容提要: 当下的中国,依法治国已成为广大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迫切需要一大批品行端正、精益求精、技艺娴熟的法学工匠。目前在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还存在着崇拜大师、蔑视工匠的思想倾向。法学工匠对法律细节理解独特,且情有独钟。为了培养出社会急需的法学工匠,法学教育须关注法律细节、强调做好小事,这会使法科学生们形成正确的法的价值论,掌握切实的法的本体论,习得有效的法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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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 文学论文发表 4Yp2cwW#R0 几年前,《细节决定成败》[1]成为图书市场上的畅销书,该书阐明了“细中见精”、“小中见大”、“寓伟大于平凡”的道理,强调不论做什么工作,都要重视小事、关注细节。在我看来,与其说这本书是一部管理类的著述,还不如说是一本励志类的图书。它告诉人们:无论是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要注重细节,把小事做好。如此,我们的事业才能成功,人生才能辉煌。同样,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发展蓝图已经绘就,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背景下,法制建设中的细节问题越发重要。我们既需要方向正确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也需要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既需要各类法律制度,也需要对法律条款的严格执行;既需要雄韬伟略的大师,也需要精雕细刻的工匠。相应地,我们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只有从小处着手,树立工匠意识,努力将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各个环节搞精弄透,才能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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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法学工匠的时代
"zQL%`}D/]E0 当下的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法治已成为广大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迫切需要一大批品行端正、精益求精、技艺娴熟的法学工匠。第一,法学工匠是和平时期国家法制建设亟需的人才类型。韦伯发现,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社会需求的人才类型是有差别的:“情绪高昂的革命精神过后,随之而来的便是因袭成规的日常琐务,从事圣战的领袖,甚至信仰本身,都会销声匿迹,或者,更具实效的是,变成政治市侩和实用型专家常用行话的一部分。在为信仰而从事的斗争中,这一发展尤其迅速,因为领导或发动这种斗争的,通常都是真正的领袖,即革命的先知。情况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在这里,就像领袖的每一架机器一样,获胜的条件之一,就是将一切都空洞化和事务化,简言之,为了‘纪律’的缘故,变成精神上的无产者。信仰斗士的追随者,获得了权力之后,通常很容易堕落为一个十分平常的俸禄阶层。”[2](P113-114)总的说来,社会的发展,在波澜壮阔、激情燃烧之后,往往就是风平浪静、神闲气定。新中国成立后,广大人民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人民民主专政日趋巩固。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1982年宪法删除了 1978年宪法关于“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规定,表明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国家工作的重心从“革命”转向“建设”。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超高速度”。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社会长期保持安定团结、政通人和,国际影响显著扩大、民族凝聚力极大增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基本上实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国情与公理的统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已经真实地、完整地得到体现,依法治国具备了良法的基础。可以说,我国的上层建筑包括法律制度,基本上是适合经济基础的。所以,中国的法律改革不是推倒重来的根本性变革,而是对法律制度进行局部的、技术性调整,应选择渐进性的改革路径。在此背景下,法制建设重心正从框架构建转向具体规定、从法律创制转向法律实现,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则须顺时应变,关注法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为社会培养出一大批适格的工匠型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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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0 第二,法学工匠是领悟法学智慧的专门人才。与哲学、史学等学科不同,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西方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仅研究从法律中获得具体法律判决的过程,关于人们用来得到正确的法律的方法,即如何正确立法的方法,则基本不予涉及;与西方不同,我国的法学中往往包括许多政治、立法等方面的内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裁判方法仍是中国法学的关键性问题。不同于立法者,法官无权实施大面积的社会变革,只能通过个案在细节上取得突破。“司法正义是零售业务,不是批发业务。”[3] (P108)卡多佐认为,法官可以逐步实现重大的变革,但他本人从不为此制订计划。他小心谨慎,不损害立法机关制订重大政策的权力。他不愿摧毁法律殿堂,相反,他愿意缓慢、谨慎、精打细算地加以更新、修缮。[4] (P363)在法律发展中,“我们多半只能依靠过去积累起的经验,依靠使这种经验得以形成的普遍真理、原则、规则和标准。我们中间的任何人对它的长期发展所作的贡献或提供的动力,都是微乎其微的。即使这种微乎其微的贡献也需要殚精竭虑,调动我们或其他人的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5] (P75)在解决个案的过程中,法律人经由渐进性、积累性的工作,推动法律不断地向前发展。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努力使学生们了解法律经由细节不断发展的渐进性过程,帮助其掌握处理细节的各种法律技术。
$C7syt5v6hO0}0 第三,法学工匠是法律职业化建设的理想型人才。在法治社会,“司法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胜任的轻松活,由普通人直接来执法或直接操纵审判过程就像由普通人直接行医或控制治疗过程、由普通人指挥军队、控制军事专门技术一样,都是不大可能的。”[6] (P57)法官行使的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7] (P155)只有思想品德高尚、法律素养深厚的法官,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指出:“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8] (P263)稍后,江华也强调:“司法干部队伍是专业队伍,法官是专业干部,应该受专业训练。把司法干部当成行政干部是不对的。由于种种历史原因,造成我们的司法干部队伍的专业知识水平比较低,这个状况应当迅速改变。司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怎么从事审判工作?每个司法干部都要努力学习法律和专业知识,争取较多的人成为精通业务的行家、专家。”[9] (P132)经过多年的持续努力,我国法律职业化建设已取得很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与此相适应,我们的法学教育应以培养出一大批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的工匠型人才,作为办学目标,调整教学指导思想,改进教学方法。
文学论文发表 zme7pUAw1z0 第四,法学工匠在学术界的分工格局中不可缺位。在学术界,“一些人适合做伟大的事情,另一些人适合做小事情”。[10] (P151)在人数庞大的法学家群体中,只有极少数人才能成为大师,绝大多数人都是做脏活、苦活的小工。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指出:“在当代,知识的王国里并不缺少建筑大师。他们的伟大设计促进了科学的发展,并为子孙后代留下了值得永久赞美的纪念碑。但是任何人都不能奢望自己成为另一个波义耳或者另一个西登纳姆。在这样一个产生了诸如伟大的惠更斯和无与伦比的牛顿等大师的时代,有幸成为一个清扫道路的小工——清扫一些知识的道路上的垃圾——那也已经相当有抱负了。”(转引自[英]彼得·温奇:《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第二版),张庆熊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也可参阅 [英]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3-14页,“赠读者”部分。另外,引文中提到的波义耳 (RobertBoyle )(1627—1691)是英国物理学家、化学家和自然科学家,发现了在恒温下气体体积与压力成反比的波义耳定律,发展了物质的基本微粒概念;西登纳姆(Thomas Sydenham) (1624—1689)是英国著名内科医生;惠更斯(ChristanHuygens)是荷兰数学家、物理学家、天文学家,创立了光的波动说,发现了土星光环,发明了用单摆调节的时钟,建立了圆周运动的数学理论,著有《摆动的时钟》、《论光》等。)一个学术大师诞生后,往往在相关领域中设计出基本的理论框架和发展目标,其他人则在大师构建的理论框架下,不断地填充内容、完善细节。进入现代社会,知识分子只是作为某种分工很细的专业人士如医生、法官、律师、工程师、经理、教师、教授、记者等等,成为从事某种职业的专家。在一个安定的社会状态下,法学大师与法学工匠之间应该具有一个合适的比例关系,虽然目前这个比例数还难以说清。毋庸置疑,法学大师的人数应该极少,而绝大多数人应该是将大师的理论设想付诸实践的工匠。同时,人的性情、思维类型之差异,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与研究方法的运用上也有所体现。“一个沉静而耐心的人,居于静室,长于细微事务,出于性情上的渴望,习惯于精细,将最后的极端的完美放置在他可能试图做的任何事情上,才是做这种活儿的人。”[11](P332)所以,让每个人都成为法学大师的想法、做法,既不需要也无可能。我们的法学教师应当鼓励更多的法科学生关注法律中的具体问题,在细节中下足功夫、展示才华。
8J%W&Xt5[h3a@9d0 二、法学工匠的短缺
中国论文网jb%U?A {$qO 我们的文化传统有崇拜大师、蔑视工匠的倾向。《论语·为政》曰:“君子不器”。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士大夫作为“社会的脊梁”,不应该是某种专业人员。他们读书、做官和做人是为了“治国平天下”,其职责是维系和指引整个社会的生存。到了20世纪,现代中国知识分子在内忧外患的特殊环境下,仍在扮演着这种“脊梁”的角色。他们为启蒙为救亡而呐喊、活动、革命,从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到从事科学、教育、文化工作,到领导农民革命,即使各有“专业”,也大都是“心忧天下”而“不器”的。[12] (P61-62)在20世纪30年代,沈从文先生针对当时的文学界指出:“几年来文学辞典上有个名辞极不走运,就是‘技巧’。多数人说到技巧时,就觉得有一种鄙视意识。另外有一部分人却极害羞,在人面前深怕提这两个字。‘技巧’两个字似乎包含了纤细,琐碎,空洞等等意味;有时甚至于还带点猥亵下流意味。对于小玩具,小摆设,我们褒奖赞颂中,离不了用‘技巧’二字。批评一篇文章,加上‘技巧很好’字样时,就隐寓似褒实贬。说及一个人,若说他‘为人有技巧’,这人便俨然是个世故滑头样子。总而言之,‘技巧’二字已被流行观念所限制,所拘束,成为要不得的东西了。”[13] (P61)实际上,不仅在文学界,在其他领域人们也是蔑视技巧,轻视技术的。对于细节以及处理细节的技术,我们常用细枝末节、雕虫小技、微末之术等贬义词来评论。在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崇拜大师、蔑视工匠的思想倾向有过之而无不及,许多人都患上了“大师崇拜症”。
中国论文网 oXAqO3H)SO0h 在法学研究方面,“大师崇拜症”滋生蔓延,危害甚大。
文学论文发表 .OL,mL-bC;DM0 症状之一:目光高远,远离俗界。法国思想家笛卡尔发现:“世人的通病是:看起来越困难的事物就觉得美妙;在大多数人看来,如果某一事物的原因非常一目了然而简单,就会认为自己没有获得什么,反而是哲学家深入探究的至高至深的某些道理,即使论据往往是谁也没有足够觉察到的,他们也赞不绝口,当然他们也就跟疯子似的,硬说黑暗比光明还要明亮。”[14] (P49)这种病症在法理学界表现得尤为突出:“搞法理学就是搞一些传统的概念,例如法治、宪政、正义、公正之类的,加一点时下流行的各种具有或多或少甚至是很强意识形态意味的话语,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现代化、全球化、人权等等。这种‘高级理论’、‘大词法学’其实与作为实践的法律,特别是部门法很少有直接的关联”。[15] (PⅢ)大师们述说透过“千里眼”、“顺风耳”捕捉到的问题,是“鼠目寸光”、“缺识短见”的普通人所无法感知,且不得置喙、无由评价的,这样,大师们的高谈阔论就获得了超凡脱俗的“神圣性”。
中国论文网3Y&@Wz)j 症状之二,工具杂多,轮番使用。法学界尤其是理论法学界推崇通才,人们心仪的是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无所不通的学术大家。在法学大师的武器库里,数理化、文史哲、政经法,十八般兵器无所不备。大师眼中没有什么“专业漕”,古今中外、天文地理、自然社会无所不通。大师们也自信满满:任尔理论沟壑,我自腾挪自如。他们的生花妙笔造出了许多内行看来很浅显、外行看来很玄奥的“四不像”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