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库
  • 首页
  • 论文发表
  • 论文宝库
  • 期刊大全
  • 新闻中心
  • 著作出书
  • 发表流程
  • 关于我们
  • 诚心通道
  • 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主页 ->论文库 ->文化论文
  • 网络游戏著作权问题研究

    2020年12月02日 16:14 作者:lunwenchina
    孙笑妍 /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 要:近年来,网络游戏已经成为大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娱乐消遣方式。伴随着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游戏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由于著作权法中缺乏关于游戏这一客体的明确规定,使得法官在裁判游戏侵权案件中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因此关于游戏著作权相关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本文重点讨论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领域面临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从而促进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侵权
    一、网络游戏的概述
    网络游戏也称之为线上游戏(Online Games)。国际数据公司(IDC)将其定义为利用 TCP/IP 协议,以互联网作为依托,可以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项目。目前在学界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研究中普遍将其定义为,指将互联网作为传输媒介,以计算机和服务器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休闲娱乐的目的以及取得虚拟成就的多人在线游戏
    [1] 。所以与传统的单机游戏相比网络游戏对游戏
    中时间与空间的感觉、对故事情节的控制、对重复事件的感受是不同的,一方面它需要游戏终端来运行游戏,另一方面它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信息的交换。
    二、网络游戏作品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
    (一)、网络游戏视为计算机软件作品
    网络游戏视为计算机软件作品是基于网络游戏必须通过计算机代码、编程才能使其游戏内容得以呈现,所以其中必然有属于计算机作品的部分。我国早期在处理游戏著作权纠纷案件时普遍将涉案游戏视为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计算机软件模式在应对单纯复制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时并没有太大问题,然而近年来出现的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件已经不局限于侵犯游戏软件复制权行为。不同网络游戏之间相互抄袭,将动漫或者影视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以及游戏直播等带来的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仅针对程序与文档,而网络游戏所包含的内容既有软件程序,也有画面、剧情、文字、音乐等元素。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在面对如今纷繁复杂的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时已经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二)、网络游戏视为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项网络游戏的开发包含大量的美术作品,包括人物形象的设计、游戏场景、游戏道具等等都包含了许多艺术效果来丰富游戏画面。精致酷炫的游戏特效可以迅速吸引到游戏参与者。因此,对于网络游戏中的美术设计作品不仅是游戏开发者投入大量精力与物力的重点开发部分,同时也是网络游戏行业中不良竞争者最容易进行抄袭从而产生侵权纠纷的部分。在判断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时,首先应该确定美术造型应具有独创性,由于表达有限,导致游戏中的一些场景相似、美术造型类似,如被告主张其美术作品属于公有领域,那么被告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网络游戏视为音乐作品保护
    音乐作为网络游戏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也是游戏开发者需要精心设计的环节,它能极大丰富游戏背景与剧情场景的发展变化,提高游戏玩家的体验感。由于人们的音乐版权意识不够强,音乐版权市场管理的不完善,游戏中的音乐侵权案件也变得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体现出针对游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游戏音乐作品的侵权案件,可以参照电影作品中的音乐作品进行单独保护。
    (四)、网络游戏视为电影(类电影)作品保护
    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指的是存储在特定的介质上,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网络游戏中可以作为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作品进行保护的要素包括在游戏制作之初事先拍摄或者制作好的影视场景、动漫场景,还包括因游戏用户操作而产生的实际画面变化。对游戏进行编程类似于电影进行的拍摄,游戏经过操作呈现一系列画面,然后进行传播,这也和电影的传播相同。所以对网络游戏可以以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式进行保护。对于网络游戏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著作权认定的问题,国外已有相关判例。
    三、对策
    (一)、明确网络游戏作品保护模式
    网络游戏本身的设计以及游戏在进行过程中所包含的画面内容以及游戏直播所呈现的内容可能分别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类型的保护客体,也可能被视为这些作品的集合物 (汇编作品 ) [3] 。结合我国近年来游戏领域的侵权案例并参考国外相关判例笔者认为网络游戏与电影作品存在很大的相似性,所以可以将网络游戏视为电影作品(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
    (二)、严格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在游戏产业迅速发展、游戏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游戏侵权问题也日益增多。面对游戏侵权案件,除了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之外还应当严格采取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
    在判定该原则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在后游戏与在先游戏的基本内容、核心情节是否相似,是否完整体现在先作品的内容;二是两游戏中实质性相似的内容是否达到一定比例
    [4] 。
    四、总结
    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猛,随之而来许多游戏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文在结合国外相关判例的基础上提出将游戏作品视为一个统一整体进行保护。面对游戏侵权问题时建议从立法上明确网络游戏的作品属性,严格规范游戏的侵权判定标准,将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原则相结合进行判定,切实保护游戏发明者的智力成果,促进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平 . 网络法律评论 ( 第 6 卷 )[M]. 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第 204 页 .
    [2] 陆茵 . 从国外关于计算机游戏侵权的判例看计算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 [D].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013.
    [3]崔国斌.认真对待游戏著作权[J]. 知识产权,2016,(02):3-18+2.
    [4] 刘佳欣 . 网游改编乱象的司法解决路径 [J]. 中国知识产权总第 115 期 .
    作者简介:孙笑妍(1993—):女,汉族,安徽宿州人,法律硕士,单位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201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2Ibi&R0z0
  • 上一篇             下一篇
发给朋友 分享到朋友圈
  • 回顶部
中国论文网|微信客服:15295038855
本站提供论文发表发表论文核心论文发表
免费论文发表资源,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lunwenchina@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