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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公安人员职责的重要性——由昆明暴力恐怖袭击案想到的

    2015年11月09日 16:07 作者:陈俊超
    浅谈公安人员职责的重要性——由昆明暴力恐怖袭击案想到的
    陈俊超 广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3.1昆明发生了震惊国人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对于恐怖分子绝不能迁就和心存善念。本
    文主要谈谈对这个事件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暴力恐怖袭击;毒瘤
    2014 年 3 月 1 日,我国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火车站,发生了一
    起震惊国人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8 名恐怖分子毫无人性,他
    们公然挑战我国的法律权威和人民的道德底线,持刀行凶,逢人
    便砍,共造成 29 名无辜百姓死亡,130 多人受伤。这起恐怖事件
    再次昭示世人,恐怖分子是和谐社会的大敌,是社会稳定的毒瘤,
    任何的妥协无疑都是与虎谋皮、姑息养奸。对于恐怖分子绝不能
    迁就和心存善念。
    这起恐怖事件给我们造成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在国际上也
    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一致声讨和谴责。当我们
    为遇难的无辜人民群众哀悼、对恐怖分子痛恨之时,我们不由得
    会用后来者的眼光去看待这起恐怖事件,为什么 8 名恐怖分子会
    造成如此巨大的无辜百姓伤亡,除了,事件是恐怖分子精心策划
    的,而且是突发的,人们猝不及防外,还有没有别的因素?仔细
    回味,我们不难发现事件的后果是由许多因素综合作用造成的,
    现就其中某些与我国公安机关职责有联系的细节,并通过结合我
    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分析,希望能得出一些启示,以起到“前
    事不忘后事之师”的效果。
    我们所说的细节,集中在公安人员在整个恐怖袭击事件中扮
    演的角色及其行为来展开的,他们的角色无疑是极其重要的(绝
    大多数行为是很勇敢并值得称赞的),但在这种极端的情况下,
    我们不能认为角色重要,行为就可以允许有瑕疵。
    说到公安机关,我们就不得不首先来明确一下公安机关的职
    责,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主要有: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
    会治安秩序。3,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4,保护公共
    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其
    中,第 2 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又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
    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2),坚
    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3),依法进行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那么我们就以此为标准从以下几方
    面入手,看看公安的表现是不是到位了,或者有没有不足、瑕疵。
    首先,在事件刚开始阶段,恐怖分子不断疯狂作案,砍杀无辜时,
    众多的人民生命财产等着我们的公安警察施救时,我们的警察接
    到报警后却“姗姗来迟”,拿着警棍,这些都使其平时的反应速
    度和处置能力以及对事件的应对态度显露无疑,没有那种即将面
    对各种刑事案件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其次,警察到来后,距恐怖
    袭击事件结束还有很长时间,先到的警察做的不是与恐怖分子殊
    死搏斗、打击犯罪,而是在不占优势的情况下的躲逃,以求自保。
    将危险转间接地转嫁给了附近的民众,这也难怪,死亡的都是民
    众,而无一名警察殉职。最后,当暴力恐怖袭击造成的损害后果
    基本上已经最大化了的情况下,我们的特警压轴出场,虽是力挽
    狂澜,制服了恐怖分子,但对于死伤后果已经是无法挽回了。
    这些表现不由得使我们要来鉴定一下,事件中的警察到底有
    没有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 “瑕疵”,第一,警察有没有玩忽职
    守,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1>。本次暴力恐怖袭击事件中,我们的警察在一开始就
    没有摆正态度并去积极、快速反应和对待,没有以职业标准去应
    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很多警察以为发生的是一般的刑事
    案件,以为过去处理一下就能摆平。我们讲到过警察的任务就是
    打击不法,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这
    种事件可能是随时随地的,是应该每一次出警时都应这样要求自
    己的,而不是靠先入为主的“以为”来应对的,这样做无疑是将
    人民生命财产视为儿戏。第二,警察有没有不作为,不作为是指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法律义务,并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
    务,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义务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2>。本
    事件中,警察负有保护人民人身安全的神圣职责,面对危险,应
    该一马当先,视死如归,积极、勇敢的去为人民消除眼前的威胁,
    而我们的警察同志可能是平时怠于训练,此时也没了平日的神
    勇,总共 8 名恐怖分子,而且是分散作案的情况下,警察被砍伤,
    砍跑,其行为虚与委蛇,使不法侵害得以继续进行,造成了更多
    的伤害。第三,警察有没有权利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维护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3>。本事件中,警察的避
    险,直接损害的就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存在所谓的较小合法
    权益,另外,紧急避险也不适用于负有特定职务的人,如消防员,
    警察等。所以,我们可以看出警察是不适用紧急避险条款以自救
    和自保的,直接面对不法行为,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他们负有积
    极的行动义务,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这起事件中的公安民警的个别行
    为确实存在‘瑕疵’,他们中有的表现差强人意,没有合格履行
    自己的神圣职责,我们纠结这些不是说非要多牺牲几个民警才
    好,而是针对这里面蕴含的法律规定以及职业道德而言的,选择
    了一个行业,就得按照一个行业的职业操守和标准要求和约束自
    己,而且,这些职责还都是法律规定的,所以应该‘在其位而谋
    其政’。要不然的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靠谁维护,整个社会怎
    么正常运行,国民经济怎么有序发展。
    人民的生命财产,公共利益重于泰山,不应该是天天挂在嘴
    上去说的,而是应该在日常生活当中,作为公权力主体去用实际
    行动维护的,我们的国家主席习近平曾经说过一句话;“谁在做
    秀,老百姓看的出来”。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反省一下在这次
    事件中的表现,总结教训和经验,找出和改进自己的不足。而不
    是聚焦在抓获了多少人方面的邀功。同时,通过这次事件,我们
    的警察同志,应该更要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训练自己,这样才能
    做到平时自己多流汗,战时百姓少流血,切实担负起自己的神圣
    职责,让人民少受伤,少流泪,还人民一个安定、有序、和谐的
    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徐松林.《刑法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566页.
    [2]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
    [3]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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