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的研究——以《物权法》136条为切入点
2015年8月20日 09:25 作者:陈青青
构建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的研究
!_1o+JDx0——以《物权法》136条为切入点中国论文网\`^ij
陈青青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11级
jf@M9_+Jo0摘要:日益增多的城市人口使本已稀缺的城市土地愈发供不应求,如何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土地需求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但
r'R,L]B*~$GS0土地的立体利用,如高架铁路、空中走廊、地下停车场,为解决这一问题开辟了无限前景。笔者以一位法科生的角度认为,在法律上中国论文网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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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土地的立体利用十分必要,从《物权法》出发建议引入空间地上权制度。本文首先阐述空间地上权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其次,中国论文网 |[*E"^/eE|-v
多角度论述该制度引入我国后将产生的现实意义;最后论述在《物权法》中引入该制度的具体规定。
7T ~W {6V0关键词:空间地上权;界定;现实意义;制度构想
I)r2b8{X0[ d0众所周知,我们人类利用土地的形式,是以平地为主。但是,中国论文网9kN6tC oAFQG(F
利用形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经济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越来中国论文网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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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多的人流涌向城市,城市的剩余土地越来越少、供不应求;另中国论文网!O1{O q+r.b+Rm(YX
一方面,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也促使建筑水平的迅速提高,出现中国论文网,xE}/O7p/v
了空中走廊、地下停车场、高楼大厦、高架铁路、地下街等土地
2N8C!|4X'j0立体利用形式。本文从法律角度的空间地上权对土地立体利用进
i:pMkte~;D5@,y0z0行阐述。中国论文网:^]P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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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间地上权概述中国论文网]2L$]De Ukb*A"b2L)RT
(一)空间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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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6Z(soP0空间权,指的是以地面以上或以下地中一定范畴的不动产权。 ①中国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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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权的客体为“特定空间”,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这
e4L6W.~gJde0一空间为“地面上下”的一定范围,即以地面表面为基准,包括
+\8Qjg\"d]\OM0地面之上的“空中”与土地之下的“地下”两部分,不包括浩瀚
^-X t @6?+TS$E0的宇宙、银河系、太阳系,也不包括未确定所有权属的公海;二
c W @`3x Y"H(NA0是指这一空间是客观的、真实存在的,具有可利用性,经登记公中国论文网L$M*M3C6};M&M
示过的空间。
(v#x+Q(I%K*dg0(二)地上权的概念
.w-Dri;u p;N0地上权,指的是利用他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权中国论文网3VKp `-JQq T9{8rX
利。核心在于利用。我国《物权法》136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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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Q^&jDv[&sk0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中国论文网-V:`\%W.P:jZ
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上权与建中国论文网/\]Ce;l;@W Xv8p
设用地使用权基本相似,均为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唯一区别是前中国论文网'o&M!e2i7E9d0w[(G
者客体是他人土地,后者是国家土地。中国论文网Ia2PN(hSQ
(三)空间地上权的概念中国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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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属,空间权强调“地表上下”的空间概念,地上权强调中国论文网(d4]Dx"d#w
“利用、使用”之意,综合两者,故空间地上权可定义为:在他人
'zrp%Ewr0地面上下的特定范畴内,利用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权利。中国论文网 UE6UPZ[(im
(四)空间地上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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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TE0空间地上权是传统用益物权的一种形式,而非单独的用益物中国论文网N,i#I0J:mY6X*I
权。我国学者王泽鉴认为“无论是普通地上权还是区分地上权,中国论文网X4NRa*^ H
均以土地为客体,以土地的上下为其范围,仅有量的差异,并无中国论文网#q']R*igoK
质的不同, 故区分地上权并非系物权的新种类, 除有特别规定外,
;KF8L%w6~kCnaW%v0应适用关于地上权的规定。” ②相较一般的地上权,空间地上权中国论文网"i'R U0}.]
没有明显的区别,不是新设的用益物权,只是客体有差异。
\#~7z)Eun]5M0二、导入空间地上权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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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up0(一)空间地上权能使原本稀缺的土地实现最优化利用中国论文网k%qs[po0ob
城市化的发展使城市人口呈现高密度的特点,究其原因,是中国论文网,x['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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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城市土地及空间无法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在此背景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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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wH0高土地利用率, 导入空间地上权制度, 对土地进行纵向区分使用,
'|\#`G.i{ I0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如甲可以在地表设定地上权于乙,在土中国论文网"rga%~+K8H$r
地上空 30-50 米设定地上权于丙地下 10-30 米于丁。中国论文网6Bi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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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间地上权能使城市设施整体化
(jO:Fz3g ab0在城市建设或城市再开发中,一块完整的土地被铁路公路阻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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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c0的现象屡见不鲜,各种多功能的城市设施,如高架桥、立交桥往往中国论文网7E%vy1bY3~q[a.od
难以存在。但若正式确立空间地上权,城市设施构想者完全可以设中国论文网&F9FIY3[
想从地下或者空中连通两块区域,实现空间效益的最大化。
4IKf(n+CAJ0(三)空间地上权可以化解各种利用关系间的矛盾,起到润中国论文网0c8sBEm9P[ \
滑作用
-u"q4YO*Z;H&Oj0依附于地面的交通设施与交通路线,例如高速公路,在施工中国论文网 I8r-N4}1p M
过程中及竣工后都会给附近带来难以消除的恶果。比如完整的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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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md6u,m$j.?0里关系会被隔断;持续不断、周而复始的汽车噪音、维修声音;
aI*v!o2Ku0C$M5m0原本优质的郊区空气恶化,PM2.5 含量上升,影响人体健康。综中国论文网3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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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所述,附近居民的种种权益受到影响,势必会积蓄不满,引发中国论文网&w0PM-k+}V/b
矛盾。而空间地上权的确立则不会隔断地面完整的土地,避免了
eWw"K*n_0以上的一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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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a0三、建立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jOr1IJMW8r0(一)我国土地共有性与建立空间地上权并不冲突中国论文网P0Gu H!l/H
空间地上权是用益物权,是基于在他人空间中有建筑物或其中国论文网]3M!wE!VJb
他工作物之目的而使用其空间之权,针对使用而非所有问题。因中国论文网czNp@oD
此使用的对象是公是私,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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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二)我国《物权法》应明确其客体为“一定空间范围”
ee3VH/e-K.bJ0《物权法》136 条承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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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空间地上权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其客体为土地上下的空间,这一中国论文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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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是其区别于其他用益物权的根本所在,具体如何界定,可参考
8h4UV5z)| yJ+}0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权利人对空间所享有的权利通过出让土地的
fP,e{xbQ0四至、建筑物的高度和深度加以确定,其中建筑物的高度根据规中国论文网gee*~{7^5Lk#{
划确定,深度根据技术指标确定的建筑物的基地位置确定。
A1Yk.a$R0(三)应建立空间地上权的登记规则
B5e1O,iph0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只有经中国论文网If&N,s:])N%R
过登记这一步,其物权才会发生变动,如设立、变更、终止。登
&}&rT~$e0记的范围应包括空间的平面面积与垂直范围,前者易测量、易计
xU7d0t"r,jhbn0算,但后者的测量须确定一个基准点。笔者认为,借鉴其他国家,
^2{5t6[%L!t0以国内某地点的平均海平面为基准;或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wd;J~w&z&s$n3cKP0的某一不易变动的特定点作为测量垂直范围的基准点。
?QF+I4j/K(m*S0(四)应建立空间权并存的处理规则中国论文网'd+y`'Q4s4f9|
《物权法》136 条第二款规定:“新设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国论文网"Yx`x'nK
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从文义来看,该规定仅适用于用
r)T9p/~ |J)Q nv0益物权设定在先,空间地上权设定在后的情形。实际上,引发权中国论文网`S*i8llkAq M
力冲突的还有空间地上权设定在先,其他用益物权设定在后的情中国论文网N1B/qUxE
形。从条文的完整性角度看,这一规定是欠佳的。根据土地可以
*TR:}jy^c6s0分层利用的特点,空间地上权可以“立体叠设”,但如果后设的中国论文网0n7N&c;UInMg3Z
范围与先设的范围有重叠,应征得先设的权利人的同意。
1`^(B'Yh0参考文献:中国论文网aHxs9l)U!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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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版.
c-^I%S`LW P/C0注释:
x5HOY"h)e)F&W0①刘保玉.物权体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
#oyS2U!@0②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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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_u5i02001版,第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