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经济法程序;非正式性;价值;效率;程序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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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8Q'\内容提要: 正式性不是经济法程序的固有属性,非正式程序也是经济法上的一种重要程序,对经济法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与正式程序相比,非正式程序具有灵活多变、适应性强等优点。在经济法中引入非正式程序,主要基于对效率的追求,效率价值是非正式程序的首要价值。非正式程序所追求的效率,既包括过程中的效率,也包括结果上的效率。为了实现效率价值的目标,在非正式程序的设置上,必须贯彻程序经济原则。
中国论文网z)g HS9kM 中国论文网7uV+Oz&`-plhE 代理发表论文 ~)N9k'pFvI0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论文网1m6D4`N {M 中国论文网%~;~9s_Ul1v 经济法的运行离不开程序,程序在经济法上具有重要地位,它不仅是经济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法运行的重要影响因素。经济法是保障与规范国家经济管理行为之法,一般认为,在公权运作的领域,大部分程序应当是法定的,因而,经济法中的大多程序都属于正式程序,其适用具有较强的法定属性与强制色彩。但在现代经济法中,程序的正式性在很多情况下已不再被过分强调,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注重法的回应性的理念或制度,正在对经济法立法与执法产生深远影响,表现之一就是,在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上,经济法程序的非正式性已越发受到人们重视,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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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V 所谓经济法程序的非正式性,主要是指在经济法运行中,执法程序不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在程序适用上,执法机关或市场主体具有选择、协商的充分权利。这类执法程序,我们可称之为“非正式程序”。从实践看,经济法中的非正式程序在各国经济法制度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并在实现经济法功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现代经济法中的程序,从程序的法定性与适用效力角度看,便可分为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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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K 在经济法制度或理论中,正式程序一贯受到重视,我们强调经济法应贯彻法定原则,其内容之一便是程序法定,而法定程序大多属于正式程序。相比之下,非正式程序在经济法理论或实践中很少被提及,其功能目前还未得到充分认识。而不论从实然还是应然角度看,非正式程序都是经济法程序结构中一种极其重要的、兼具客观功能与内在价值,并具有鲜明的经济法特色的程序类型。
Q!{G!{d3\#E!D^tP0 代理发表论文 4vqVbe9i6X`E^0 非正式程序的产生与适用,与经济法上的诸多问题相关,如经济法的程序结构、价值追求,以及经济法的运行模式或执法方式等。在上述各种问题中,非正式程序尤其与经济法的执法方式密切相关。明确非正式程序的界限,推广非正式程序的运用,并探讨其价值追求,对完善经济法的执法方式,构建合理的经济法运行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论文网6w%j]#J/Ci[ CGNgTG.a:mX0 二、经济法非正式程序的含义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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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非正式程序与正式程序相对。一般来说,正式程序是指法律上有严格规定,关涉经济法主体权义实现的具体程式及其展开顺序;非正式程序为正式程序以外的程序,主要是指其运作或展开具有较大灵活性,法律上并未设定具体模式的程序。正式程序一般具有法定性,主要表现为一些羁束性程序或约束性程序,是通常情况下经济法主体从事经济法行为时,必须采纳或遵循的程序;非正式程序,法律往往未规定其应如何具体实施,因而一般具有灵活性,主要是一些补充性程序、裁量性程序或非约束性程序,是经济法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采纳或灵活展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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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 E] 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的区分标准,主要是程序的法定性与适用效力。所谓法定性,是指程序否已被法定明确规定,以及程序的展开是否需要接受法律的严格约束。所谓适用效力,是指程序启动上是否可以被自由选择或排除,以及程序在具体运行中是否可以协商。适用效力包含了适用效果的因素,也即程序虽然可以由相关主体选择适用,可一旦适用必然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效果,法律不仅会承认由此带来的当事人之间实体或程序性格局的改变,甚至很多情况下法律还会鼓励相关主体采用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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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U3^9g&r,[ y.L0 从外延上看,经济法上的非正式程序概念是一个总称,经济法中并不存在一种特定的程序就叫非正式程序。在不同子部门法中,非正式程序的具体称谓并不相同。例如,在反垄断法中,执法机构提供的咨询程序以及执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解或承诺程序是典型的非正式程序;在税法中,非正式程序主要有税务机关提供的意见程序、税收征管中的和解程序等;在证券法中,证券执法中的非正式调查程序与和解程序等也属于较为典型的非正式程序。
;|lC-Iq'_%_0 i3\"Xr2ED sq'`w0 可见,以程序的自身属性或适用阶段的不同为标准,上述非正式程序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具有任意性的咨询程序,主要是市场主体向执法机关或专门机关就特定事实或法律问题咨询意见;二是非正式调查程序,即在执法机关展开正式调查之前可能采取的简易程序;三是执法和解程序,即执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解,包括相对人单方作出特定承诺或双方达成有效和解协议。
eWW&i9};UfR0 5V)?n vV.JA0 总体来说,经济法作为公法,其正式程序要多一些,经济法上必须强调正式程序的重要性。但随着经济现实日趋复杂多变,在经济法运行中,正式程序在特定领域或特定情况下难免不敷适用,而非正式程序则具有灵活多变、适应性强以及可以协商等优点,因而能够更及时、更准确地回应经济现实的需要,有利于形成更妥当、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更重要的是,在经济法领域,存在较多的专业性问题,如垄断问题、证券违法问题,在对这些问题的预防或解决方面,相比于严格的、繁琐的、以 “限禁”方式为主的正式程序,非正式程序的优势尤其明显。因此,在现代经济法中,基于节约执法资源、提升法的可遵从度、提高调制绩效,以及增强经济法适应现实的能力等多重考虑,在有些领域或特定情况下,也会运用较多的非正式程序,强调非正式程序替代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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