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善意取得制度之比较
2011年2月14日 11:09 作者:周晓晨简目
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适用范围
二、善意的判断标准
三、受让人是否应有偿取得
四、交付方式的争议
贰、善意取得制度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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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除了保护所有权之外,交易安全也是物权法必须重视的问题。如何协调所有人利益与交易安全两者之间的关系,便成为物权法中最值得研究的问题之一。所有权的保护(静的安全)与交易便捷(动的安全)这两个利益必须妥协,相互兼顾,善意取得制度,正是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剂。2006年中国大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其中第106条及以下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定论,仍有研究的余地。本文将采比较法的视角,着重对海峡两岸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对中国大陆将来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