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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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yw+u+{0 近年来,如何界定我国刑法分则中特定个罪的罪过形式,已成为理论难题而引起研究者的认真关注。除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与违规发放贷款罪之外,引发争议的犯罪还有不少。[1]这些犯罪有三个特点:一是都是法定犯;二是均以具体危害结果的出现作为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三是无法套用传统的故意理论,否则便会不当地限缩刑法的处罚范围。
高级职称论文发表a"g Z)Qw0中国论文网]$hWTs/m1K1B*o 传统的故意理论包含两个关键内容,即意志本位与结果本位。意志因素被认为是认定故意的决定性因素。[2]在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时,行为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外,犯罪故意的成立并非由对行为的故意决定,而是取决于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危害结果被认为在行为诸要素中居于主要地位,这也是相关理论被称为结果标准说之原因所在。[3]自然,此处所谓的结果,指的是与行为相对而由行为所造成的具体犯罪结果,并非抽象意义上的法益侵害后果。在结果本位的理论体系中,危害结果既然是意欲的对象,自然也是认识的对象,并且认识内容实际上需要以危害结果为核心。说到底,传统的故意理论是一种以结果为核心要素的意欲论。
高级职称论文发表中国论文网nSUmA%e&I中国论文网"n5O'u"P2^a[ 在此前的论文中,笔者曾对当前的罪过认定难题做过分析,认为症结在于传统故意理论的结果本位导向与当前影响刑事立法的行为本位思想存在抵悟之处。[4]这个结论也适用于本文,并且实际上构成本文论证的起点。它意味着,罪过认定难题的出现并非孤立的现象,而与刑法体系在风险社会经历的转型紧密相关。相应地,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其意义也将超越具体个罪而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在方法论上给本文以重要启示:当前的罪过认定难题表面上只牵涉特定的具体犯罪,但绝不应该就事论事,孤立、个别地进行研究。基于此,本文没有过多关注那些零散表达的有关特定个罪的罪过如何认定的论述,而选择从旨在总体上解决罪过认定难题的一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较具学术影响力的学说,来引出本文的主题。
'~,JLG7` GXaX8rg0中国论文网.qy5NP Y"lJ 一、评析当前的主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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