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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法官员额制度——从审级设置和法院内部行政科层制的视角出发

    2014年6月30日 17:03 作者:葛佳
    ——从审级设置和法院内部行政科层制的视角出发
    葛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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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继十八大重提深化司法改革之后,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中国法官制度发展面临的一大课题。法官员额制度改
    革试点早在 2003 年就已经提上日程,就目前来看已初见成效,但在推行过程中尚存有一些问题。本文意图从审级功能
    设置和法院内部行政科层制的视角出发,结合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改革经验,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法官员额;审级设置;行政科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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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官员额制度的内涵及个性特征
    法官员额制度是我国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
    容。所谓法官员额制度,即综合考量各方面影响因素,利用科
    学的方法确定各级法院审判人员与非审判人员的配比量及员
    额数,将法官定编,从而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其个性特
    征可总结为以下几点:1.法官人数定额化。即各法院法官数
    额一经确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更改,无退休即无递补;2.法
    官队伍类别化、专业化、高效性。即设置较高的职业准入机
    制,并辅之以法官助理制度,由法官助理审判人员过滤掉除审
    判工作以外的琐碎事项,保证审判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专注案
    件的审理;细化刑、民、行政等业务庭的专业领域,并进行分类
    管理;3.良性的竞争机制。法院内部建立完备的竞争体系,定
    期根据审判业务量、审理业绩等进行考核,法官助理也设置候
    补法官机制,从而推进法院内部的良性循环;4.法院内部工作
    职能的转变。即弱化行政科层制度的概念,每一位被定额的
    法官都要负担定量的审判业务。有效利用了院、庭长较高的
    专业素养资源,加强了审判力量。
    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在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中尚存一些
    问题。总结而来,影响法官员额制的因素颇多,包括审级功能
    设置、保障条件等,如何确保法官员额制度得以获得预期成
    效,就短期目标来看我们应当以审判工作量作为切入点,而目
    前我国审级功能的设置和广为诟病的行政科层的领导体制是
    重中之重。
    二、从审级功能设置看法官员额制
    我国审判层级共分四级,其中基层法院和市中院同为初
    审法院,其共同点是担负事实审和法律审的重要基础职能,根
    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区分不同标准,使案件在程序上得以繁简
    分流,以实现在保障办案质量的同时,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
    降低诉讼成本。相对于基层法院主要分流简单案件,市中院
    的职能则定位于普通类型案件的初审法院和基层法院的上诉
    审法院。省高院除了对普通类型案件作为上诉审法院之外,
    还要对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而最高
    院主要职能除了作为各高院上诉审法院之外,对在全国具有
    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还享有初审管辖权。由此在实践中无论
    一审、二审、再审还是复核审,法官的审理模式和审理内容都
    大致相同,开庭、走访现场等程序在各审级中均有涉及。我国
    四级法院实际上均负担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职能,这种审级
    功能设置区分度不大以及案件难度和复杂程度层层提高的情
    况,使得级别越高的法院要求投入人力物力越多,如此便形成
    我国法院审级设置下特有的“圆筒”形态。相比之下,许多国
    家的法院呈现的“金字塔型”,像美国严格区分法律审与事实
    审的做法,联邦最高院 9 位大法官和 27 位助理平均 4-5 天进
    行一个疑难案件的法律审。由于审级功能和承案数量上的区
    分,对应的各级在员额设置上也呈现从下到上层层递减的形
    态。这种难易分配得当、量能负担妥善的做法是值得我国借
    鉴的。因而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在优化各级法官队伍的前提
    下明确区分基层和中级法院的法律审、事实审功能以及高级
    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律审功能,对于法律中明确要求由
    高院和最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要进一步细化限缩,
    用立法的形式分流掉部分案件。
    三、从法院内部行政科层制看法官员额制
    “案多人少”是事实,法官人数不少也是事实。正因为我
    们习惯于将法院中与审理案件有关的工作人员笼统的称为法
    官,才会出现对“案多人少”观点的质疑。事实上“法官”概念
    需要细化:一者为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一者为不在审判岗位
    工作人员,其中包括:1.各级法院从事司法调研、审判管理工
    作等的法官;2.各级法院的院长、庭长,他们日常工作主要是
    以听取合议庭成员汇报案件为中心,实际由本人承办的案件
    可能只有其他法官 10%-20%。上述两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法
    院内部实际办案人数的缩减,在案件基数不变的情况下平均
    分配到审判一线法官的工作负担就相对增加了。相比较而
    言,我国台湾地区新修订的《法官法》第71条明确规定法官不
    列官等、职等,其俸给,分本俸、专业加给、职务加给及地域加
    给,均以月计,如此能够有效的保障法官各抒己见,从而一方
    面摒弃了行政科层制对于审判独立性的影响,一方面也使法
    院内部形成“不判不得,少判少得”的风气,使法官有动力积极
    投入到审判工作中来,对于我国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
    四、小结
    法官员额制度有其特有的优化效应,该制度的推行也势
    在必行。但中国法院现代法官制度的构建目前也还只是迈出
    了阶段性的一步,
    “路漫漫其修远兮”,还要经过漫长的发展历
    程,在此过程中我们切忌急功近利,也不能一味的模仿和照
    搬,必须充分考量本土资源,并有效发挥本土资源的优势。在
    实践中我们要在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优秀经验的同时,结合
    本土特点积极、稳妥地推进。
    参考文献:
    [1]徐光辉.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几点思考[DB/OL].http://hnfy.chinacourt.
    org/article/detail/2003/07/id/681050.shtml.
    [2]何帆.法官多少才够用[Z].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3]毕玉谦.我国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与审级制度的重构[DB/OL]
    .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6087/335608778_4.html.
    [4]王娣,王德新.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与优化[J].政法论坛,
    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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