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为论;危害行为;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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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yw+u+{0内容提要: 行为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单元,它为犯罪概念提供基底,为犯罪论体系提供前置性条件。在我国传统的刑法学中,行为论严重地被忽视,甚至根本就没有行为论的体系性地位。尤其是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中,以危害行为作为客观要件的内容,强调行为的危害性,而对行为本身的本体性要素则缺乏深入研究。随着德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引入,开始出现了从危害行为到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转变。本文采用学术史的方法,对这一转变过程作了描述。
职称论文发表网 a"g Z)Qw0 中国论文网]$hWTs/m1K1B*o 中国论文网nSUmA%e&I 行为论是犯罪论的核心内容,在刑法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我国刑法学中,行为论也是一个最为混乱的领域,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重灾区。近年来,随着德日刑法学构成要件论的引入,在行为论中逐渐去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的遮蔽,出现了从危害行为到构成要件行为这样一种初步但却有力的转变。当然,在行为论与构成要件论的关系上还有待逻辑上的厘清。本文以危害行为到构成要件行为的发展为中心线索,进行学术史的考察。
中国论文网"n5O'u"P2^a['~,JLG7` GXaX8rg0 我国古代刑法中并无行为的概念,犯罪被认为是触犯刑律的一种情形,更注重从法条上理解犯罪,而未能揭示犯罪的本体性要素。自贝卡利亚始,犯罪是一种行为,法律不惩罚意图的观念才逐渐深入人心。[1]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以行为为中心的犯罪论体系。我国近代刑法学中的行为概念是从日本传入的。例如,日本著名刑法学家牧野英一的《日本刑法通义》一书于1913年即由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被介绍到我国,对我国近代刑法学起到了启蒙作用。在该书中,行为被视为犯罪要件的核心。牧野英一指出:若以行为为中心而观察犯罪时,犯罪自主观的要件与客观的要件而成立。于主观的关系即为犯人之人格者与行为之关系者,须有责任能力及犯意(或过失)。于客观的关系即为结果(法益侵害)与行为之关系者,须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之为不法之事。[2]
中国论文网.qy5NP Y"lJ中国论文网&`&U)ce/as/p 在以上论述中,牧野英一明确地把行为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而且是核心要件,从而赋予了行为在犯罪中的本体意义。我国民国时期的刑法学,一般都在行为的基础上讨论犯罪要件。论及行为,民国学者指出:行为者,人之身体动静也。构成行为之外形的要素,即人之身体动静。身体动静,指身体运动与身体静止而言。身体运动云者,筋肉活动(Muskelregung)之谓。身体静止云者,筋肉静止(Muskelruhe )之谓也。筋肉动静,包括四肢运动与夫以语言文书表示意思之一切动作在内,诽谤罪、恐吓罪,得以语言文书犯之,杀人罪、伤害罪、强窃盗罪,一切犯罪之谋议、教唆、帮助,亦然,至若以言语文书为杀人、伤害、强盗等罪之实行,则未之有也,是则含言语文书得为犯罪之直接行为与否,惟有就各种犯罪之性质而决之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