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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16日 10:05 作者:臧菁 曾心泉
    论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臧菁 曾心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要:隐私权在我国已经获得广泛的承认,但其与个人信息资料权的关系却是众说纷纭。一些学者认为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
    系,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不仅有利于对相应权利的保护,还可以解决由于二者界限不清产生的
    矛盾与冲突,并为将来的《人格权法》等相关立法工作提供便利。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
    一、概念的对比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特征
    隐私权概念诞生于 1890 年的美国,青年学者布兰代斯和沃
    伦在其《论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
    独处的”权利,文章表明: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有被赋予决定自
    己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
    [1] 即
    隐私权包含私密性和独处性。“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
    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
    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
    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
    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具有决定权。”
    [2] 隐私权应包含如下特征:
    1.隐私权是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的独立性具体表现为独立
    的人格权,并且也区别于姓名权、肖像权及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
    因此,隐私权具有独立的地位,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独立的价值。
    2.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
    利,因为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所具有的独特的情感特征,这也
    是隐私权作为“独处的权利”这一理论的前提条件。
    3.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四方面:隐私保有、隐私维护、隐私支
    配和隐私利用。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必然具有
    其他一般人格权一样的占有、维护、使用、支配的权能。
    (二)个人信息资料权概念的确定
    “个人信息资料”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反映个体特征的
    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它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
    健康等各方面信息的资料。
    [3] 互联网络的发展使我们进入了一个
    信息爆炸的社会,信息的搜集、储存和交流成为生活不可或缺的
    组成部分。政府、各类商业机构都在大量搜集和储存个人信息,
    因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重要,在法律上形成个人信息资料
    权。个人信息资料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
    自主决定,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括个人对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
    知情权,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的决定权等内容。”
    [4]
    即便对于可以公开且必须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应当也有一定的
    控制权。
    二、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关联
    首先,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主体均为自然人。隐私权
    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私生活免受搅扰与其私密性,而法人所享
    有的商业秘密则是以财产权的形式加以保护的,所以法人不享有
    隐私权。同样,个人信息权主体也只限于自然人。因为个人信息
    是指自然人的个人状况、家庭信息、个人信用等足以识别该人的
    信息,即能直接或间接的指向特定的某人。
    其次,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均体现了个人对其私人生活的自
    主决定权。基于隐私和个人信息都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因此,
    个人有权决定把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或是深深掩藏,这项
    权能同时也彰显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
    第三,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可能会出现调整对象的交
    叉。一般人格权具有权利生成功能,随着社会生活不断变化发展,
    一般人格权也会不断丰富,具体人格权的表现形式也会因此而扩
    张,因此容易产生调整对象交叉的情况。此外,个人信息权与隐
    私权还可能与其他诸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发
    生重叠。但这并不能作为否认其独立性的理由,在法律实践中出
    现此类现象时,完全可以通过权利竞合理论解决。
    三、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一)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内涵不一致
    从内涵上看,个人隐私是隐蔽的、秘密的;而在特定某人的
    个人信息资料中,既包含不便于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也包含了已
    经公开的或是必须公开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而必须公开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外延不一致
    从外延上来看,隐私不仅包括信息隐私、空间隐私,还包括
    生活安宁等其他方面;而个人信息资料主要表现为资讯类内容。
    (三)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调整侧重有所不同
    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对隐私的保护重点在于确定侵权、
    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重在平衡信息流转过程
    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协调信息主体的控制力与社会对信息的使用
    力。
    (四)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救济方式也有差别
    对隐私权的保护应注重事后救济,而对个人信息资料权的保
    护则以预防为主。因为个人信息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还有可能
    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而隐私权更多地是涉及个人的私权。
    正是这一原因,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能跨越了私权的保护而涉及
    公共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个人信息资料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与
    隐私权相区别,两者互不包含,是相互独立的两项权利。
    参考文献:
    [1]See Samuel D·Warren&Louis D·Brandeis,“The Right to
    Privacy”,4Harv·L·Rev·,1890,p·193.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12 页.
    [3]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载《法学家》2012年,
    第1期.
    [4]王利明.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
    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3年7月,第4期.
    作者简介:
    臧菁,女,1989年12月出生,吉林省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曾心泉,男,1986年11月出生,江西省人,广东外语外贸大
    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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