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总则、财产法、身份法、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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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yw+u+{0内容提要: 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决定民法法典化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必然趋势,但《德国民法典》代表的“总则——分则” 编纂模式、以民法典总则编统帅财产法和身份法的潘德克吞体系,并非最好的选择。相反,由于财产法和身份法立法原则的不同——物权法和债法是按照法律效果类似原则构建的,亲属法是依据生活事实类似原则构建的,民法典总则编基本不适用亲属法。由于财产关系本质上是作为的、便宜的、目的的结合,是因偶然的动机而结合,而身份关系是自然的、必然的、本质的结合,是一种不得不结合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引起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主要法律事实——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由此导致在财产法和身份法之间难以建立“共同的规定(总则)”。既然民法典总则实际上是一个财产法总则,基本不能适用于身份法,而身份法又是近现代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设立总则、改设序编,在分则中设立财产法总则,或许是摆脱潘德克吞体系固有矛盾的有效途径。
a"g Z)Qw0 中国论文网]$hWTs/m1K1B*o 发表护理论文 中国论文网nSUmA%e&I目录:
中国论文网"n5O'u"P2^a['~,JLG7` GXaX8rg0一、导论 我国民法典的存废问题
中国论文网.qy5NP Y"lJ中国论文网&`&U)ce/as/p二、《德国民法典》总则编——民法的总则抑或财产法的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