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史实与改革发展(之五)
2011年6月16日 14:41 作者:中国论文网(三)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2)
15.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实行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
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针对农村水电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集约化程度低,融资能力、投资能力、竞争能力不强,国有资产出资人长期缺位等问题,全国水利系统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实行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先后组建了四川、重庆、吉林、广西、湖南、新疆、浙江、云南、青海、湖北、河南、广东、贵州、福建、山西、辽宁、陕西、安徽、河北等19家以资产为纽带的省级水电集团公司和省级水电公司。由于农村水电资产包括实物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两个方面,后者涉及防洪、抗旱、灌溉、发电、供水、通航、生态,关系河流健康生命,因此19家省级水电集团公司和省级水电公司,都经省级政府授权或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作为农村水电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行使相应职责。
(1)普遍行使电气化建设项目法人职责。
19家省级水电集团公司和省级水电公司普遍行使“十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法人职责,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补助资金进行投放和监管。在国有资本的引导下,调动各级各方面的积极性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不仅保障了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而且通过多种形式协助电气化县融资引资,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而整合了各方资金,对推进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据初步统计,“十五”期间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总投资中(不含国家对农村电网、县城电网改造的计划投资),中央补助资金占2.3%,地方配套补助资金占3.1%,合计国家补助资金占5.4%。不计算银行贷款,1元国家补助资金拉动社会资本(包括国资、民资、内资、外资以及少量的农村集体与农民用土地、“相关补偿”、劳力、材料、现金投资)8-9元。
根据农村水电的属性、特点和农村电气化的目标任务,显然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的投入比例过低,按照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的要求,国家补助资金比例应有必要提高,国家扶持贫困地区农村集体和农民分享股权参与股份制办电亟应加强。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无论是回顾过去、面对现在还是展望未来,由于实行了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走股份制集团化道路,确实更充分地发挥了中央和省级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更有效地调动了国资、民资、内资、外资以及农村集体和农民开发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的积极性,更实在地防止了“要、分、了”和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的上划、代管、平调和流失,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