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权入宪/社会权/违宪审查/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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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6^K/G#@2U0中国论文网8sLc4c~*X;g}内容提要: 本文对当前一些学者提出的“权利宪法化”主张进行了反思。权利宪法化的动机无可置疑,但它误解了宪法的属性,不但于事无补,而且贻害甚多。该主张对政治渠道的回避,使得我国本不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面临进一步功能失调的危险,也忽视了社会组织在维护公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并且为清晰地理解权利体系设置了障碍。权利宪法化诉求增强了权利意识,却贬低了民主过程,它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设想,但也容忍了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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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解决问题的办法可能比问题本身还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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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网 ^6Ju P!OZ:Q2C ?bD,_n f0V0 引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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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8R5}0 近年来,呼吁社会保障权、环境权、受教育权、监督权、知情权、住宅权等“入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有些已经拿到入场券,有些正在排队,还有一些则正在不遗余力地寻找宪法依据。〔1〕持有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权利入宪启蒙了人民的权利观念,划定了公共权力的边界,堪称保障人权的“第一步”。即使那些谨慎的人们也不过认为,权利写入宪法并不多浪费纸张 ——写进去总比不写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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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d_3|0 权利宪法化的现实背景有目共睹:一方面,中国当下公共权力侵权事件大量存在,而且与多年的经济总量膨胀并行的是民生保障相当不足;另一方面,“天赋人权”、“认真对待权利”、“为权利而斗争”、“违宪审查”等现代法观念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对处于制度转型期的中国而言,权利宪法化似乎成了一个当然的选择。的确,保障人权的努力从抽象层面无可置疑,它是立宪主义的核心价值,但如果我们误解了实现权利的根本方式,对它的执着就可能只是激起了人们的热情,却不能提供满足热情的手段。对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至少我们可以提问:如果此前发生的一些侵权事件不是因为没有把权利写入宪法,那么写入宪法意义何在?这一疑问可以成为我们追问权利宪法化主张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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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2r }UP8jH0 本文通过检讨内在于权利宪法化理论的几个具体命题来反思这一主张。这些命题可以归纳为:1.人权必须法律化或宪法化。2. 就最为紧迫的社会权而言,只有宪法化才能回应当下紧迫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及环境权诉求。3.宪法权利需要普通法律将其“具体化”才能真正落实。4. 为了使宪法权利所指明确,其清单越详尽越好。5. 违宪审查是落实权利的主要手段。本文第一至第五部分分别检讨了这些具体命题,第六部分讨论了权利保障的可能路径——政治过程。最后的结论是,就当前我国的情势而论,权利宪法化主张虽源自良好的动机,却采用了错误的手段,实现以社会权为中心的权利诉求的根本方式是推进对以公民参与和表达自由为核心的传统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也是现代立宪主义的基本经验。
中国论文网t!?/`*]uow /vGC@atj,dt.{0 一、经验方面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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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dN2z%a#U ] -{#To7KPKHqw0 “权利宪法化”将法治主义置于人权保障的核心地位,这种热情源于一个根深蒂固的判断:权利的享有始于法律的明确肯定。着名的“人权三形态说”对此提供了说明:“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2〕有学者附和说,“将人权明确写入宪法,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更有利于保障人权……因此要使人权从‘应有的人权’到‘法有的人权’再到‘实有的人权’。”〔3〕这种带有浓厚实证主义色彩的理论所蕴含的逻辑是:法律(宪法)之外没有权利,保障人权始于权利的法定化(宪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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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对此,一个来自经验方面的疑问是,为什么有些治理良好的国家(如加拿大、新西兰)长期没有权利法案,有的国家(如英国、以色列)甚至连一部刚性的成文宪法都没有?如果宪法是保障人权的来源,这些国家的宪法性文件和不成文宪法惯例就不会如此琐碎。这的确是少数国家的情况,但恐怕难以简单地用“不具有代表性” 来搪塞,它引领我们思考宪法规则的功能及其条件。另一方面,那些拥有成文宪法典和权利法案的国家,尽管宪法的形式与上述例子不同,保障权利的方式上却完全一样。权利法案并非与政治过程不同的、可任加取舍的维权渠道,它们密切相关,如果没有政治渠道起作用——甚至是过分的作用,庄严的宪法权利就会落空。阿奇博尔德·考克斯(Archibald Cox)教授曾经指出,美国黑人在二战后之所以能够获得宪法平等保护,根本上是由选举权和表达自由的扩大带来的,正是这一政治过程为民权运动提供了有效的诉求途径。〔4〕同样,在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早期的英国,正是选举权和表达自由促进了政治过程,成为公民获得诸如改善劳动条件等内容的社会和经济权利的途径。〔5〕另外,一个并非不重要的事实是,1787年的美国联邦立宪者们对“权利法案”并不热衷,它是后来以修正案的形式附加上去的。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84篇中指出,权利法案不仅多余,而且有害,由于无法穷尽列举的那些自由,反而有可能成为政府侵害的对象。〔6〕立宪者们相信,政府的政治过程才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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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 德国《魏玛宪法》通常被视为社会权宪法化的经典文本,并成为我国学者建议效法的对象。有人指出,“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对社会权的确立及其司法效力功不可没。魏玛宪法以其社会权条款数量之庞大、社会权种类之完备、性质之明显而成为20世纪宪法之典范”〔7〕。这一理解并不正确,魏玛宪法的失败也部分地归因于社会权入宪。由于当时的社会民主党主导的联合政府将大量社会权——诸如健康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住宅权、社会保障权等——写入宪法,但又无法提供充足的财政保障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并抑制了立法机构对此类事项的审议和决策权力,其引发的宪法危机加剧了魏玛政府的垮台。这也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作为对社会国理念的回应,德国魏玛宪法并没有处理好传统自由权利与新兴社会权的关系,为日后的纳粹上台埋下了祸根”〔8〕。
{ r'o,^"x%goLWS0 中国论文网:LOa)tT1bS 社会权为什么从社会民主党人的善良期待变成了促使政府垮台的一个原因?〔9〕尽管我们可以怀疑这一因素在1919至1933年间的德国所起的作用大小,但社会权本身的一般特征不可忽视。首先,社会权是一种强烈依赖政府税收汲取和再分配能力的“积极”权利,若要满足它,政府需要积极扩张权力。它势必挑战“有限政府”传统,并引发了政治哲学上的不安。其次,社会权具有不可诉讼性,如果此类权利既宣告于宪法,又无法通过诉讼渠道获得保障,它就会挑战政府的正当性,事实上,在当时因战败而财政捉襟见肘的德国,这一危机被无情放大了。第三,社会权只能是“纲领性”的,它是政府努力的目标,而不是需要即刻履行的强制义务。尽管关于社会权上述特征的看法在学界仍存争论,但一个无法反驳的的事实是,二战之后的德国基本法是把魏玛宪法当做一个教训来对待的,它一方面重申基本人权的价值,把大量表达自由和人格权写入宪法,一方面又坚定地把社会权拒之门外,交给日常的政治过程处理。立宪者认为,受到来自选举和表达自由形成的政治压力的督促,民选的国会代表和政府自然有动力根据财政状况不失时机地改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措施。相反,把社会写入宪法倒使得政治部门(国会、政府)的审议功能遭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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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b0 2x,Db$k]3y0 二、政治审议、非政府组织与社会权
中国论文网z8q_RI1K"Vz ;`lT*Z/RI3a{0 成文宪法的生命立基于一个教条——宪法先于并高于立法机关,因此凡属宪法权利范围的事项,立法机关的政治审议范围需要保持克制。换言之,宪法权利的功能在于防止立法机关凭借少数服从多数规则侵害个人权利。但是同时,立法机关保持着对非宪法权利和利益的审议权力。因此,不能把所有利益诉求都纳入宪法规范,否则立法机关的审议范围会受到过度限制。这样就容易理解,为什么西方国家宪法中通常只包含有限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以消极权利和自由为主要内容。人们通常认为,这只是人权观的不同造成的,它们只是选择了与我们不同的方式而已。但更准确的理解在于,将本质上积极能动的社会权排除在宪法权利法案之外并非贬低其重要性,而是认为它们应该通过政治审议过程加以实现,或部分地交给非政府组织去消化处理。与此同时,他们相信公民政治权利并非与社会权不同的利益诉求,而是社会权的根本实现方式。
中国论文网amZ\\p0W|;vQ 中国论文网`ZtC{ 因此,“权利宪法化”诉求主张将社会权写入宪法,不但无益,反而有害,它会抑制日常政治过程的审议范围,并凸显政府的强制性义务。这一诉求在本质上有助于强化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再分配权力。社会权入宪增加了需要全国性政府来提供的再分配事项。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对社会权的高度关注由于不仅涉及单纯的生存保障,而且涉及政治稳定的大局,会大大激励中央政府强化税收汲取和财政再分配的动机和能力。令人不安的是,它所带来的公共权力日益膨胀的趋势,又会对传统的消极自由构成威胁,旨在保障人权的力量,因此可能成为威胁人权的力量。这就使我们容易理解,为什么成熟的法治国家通常慎重对待社会权入宪问题了。由于公民无法通过日常政治过程传达利益诉求的种类和强度,社会权的宪法化会对民意机关产生釜底抽薪的作用。具体到我国的情况,它直接导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本不宽泛的政治审议范围更趋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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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0 中国论文网6ib$Bz6~"p&P(` 权利宪法化越多,政治过程的裁量范围越小,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就越不重要,这与我国多年来一直试图强化人大政治审议功能的改革取向明显不符。在政治体系内部,这种危险集中表现于纵向的分级政治安排活力不足。大量权利宪法化不仅在国家层面导致人大政治审议空间缩小,在地方人大层面也会导致同样的结果。某种利益诉求一旦变身为“宪法权利”,就“一个都不能少”,而且需要在全国统一实施,这样的话,地区间在财政支付能力上的差异势必引发平等问题。而社会权利从其对财政的依附上看,必然是要受各地经济状况制约的。因此,宪法化后的社会权实现状况,最好的情况是造成地区差别,最坏的情况则是由于地方抵制中央集权趋势而使得权利无法落实。如果政府试图通过强化中央财政来统一解决,它就必然忽视地方特殊性和能动性;而如果中央政府不这么做,社会权的实现水准将可能由支付能力最弱的地方决定。权利意识被调动起来了,保障权利能力的不足也显露出来。如果将下列事实考虑进来,情况就更加严重:当下中国的社会权诉求大多是由于各级人大审议和监督功能的失灵引发的。一方面,正是由于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绩效的冲动造成了大量民生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政治过程无法满足社会保障方面的诉求,反过来激励了对社会权入宪和中央政府再分配能力的强烈渴望。由此也可以发现,权利宪法化实则源于政治过程堵塞之后对中央政府的“路径依赖”。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难道政府是社会权诉求的唯一承载者吗?
中国论文网~s8l9K!W ZC{ Z0E'{pP^'wc#yk0 社会权入宪诉求也会导致社会组织相应功能的弱化。社会权所代表的那些利益诉求,本来可以通过非政府组织部分地予以满足。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公益慈善社团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力量”。〔10〕在许多国家,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是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法律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捐款流向慈善团体。这一途径不但提高了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和财富使用效率,而且减少了政府承受的政治压力。但是在我国,有目共睹的困境是,一方面来自政府的民生保障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对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法律支持又十分有限,由于不能得到足够的社会捐款,它们的救济功能难以发挥。〔11〕于是,球踢给了政府。政府的权威增强了,责任也在不断增加,承受的政治风险亦悄然累积。
7iG$sU0QX0 中国论文网 \#iXt?cT 对环境权的理解,既可遵循上述道理,又引领我们把视角转向由于宪法权利种类太多引发的技术性难题。宪法权利的事项并非越多越好。当生存权、发展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等一股脑地涌入成文宪法时,权利体系内部的冲突也越来越大。正如有学者正确指出的,“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权的至上的优势地位,并且假设在现实中得到充分贯彻,那么是否意味着发展权必须止步于环境权?”〔12〕困境源于对环境权属性的误解。台湾学者叶俊荣指出,环境利益固然是政府应予妥善考虑的要素,但从资源的有效利用着眼,该利益只是国家所应追求利益中的一环(虽然是很重要的一环)。环境对其他同等重要的利益(例如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安全、消费者保护或劳工安全卫生)均会产生深远影响。而其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时常处于紧张状态的。由于环境资源注定是稀缺的,政府在做资源分配时经常面临“要环境”还是“要发展”的现实选择。〔13〕这就意味着,宪法上的环境权可能引发理论混乱和权利概念冲突,并进一步带来严重的执法和司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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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t/R7S8k7QM 三、把宪法权利“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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