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精神与犯罪构成、结构
.[nG4I6T*J+Nb#c%g0FQ B P~'ojq0 (一)刑法精神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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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g,yj(\)lO"S:AJ)\9A'm0 刑法学是规范性科学,必须根据规范性科学的特点处理刑法规范方面的应用性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一个问题显然是:什么是犯罪,我们根据什么方式或者模式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这是发动刑罚权的事实基础。可见,必须有一种体系来帮助刑事司法完成认定犯罪和评价犯罪的任务,这套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犯罪论体系。而在犯罪论体系中居核心地位的就是犯罪构成问题。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语境中,犯罪构成及其理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论是从理论范式还是从实践评判的角度考察,犯罪构成理论和罪刑法定主义都是息息相关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由来于罪刑法定主义的滥觞与变迁,罪刑法定主义的贯彻和落实得益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应用与普及。当下在中国刑法学界正在兴起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热潮,[1]折射出罪刑法定主义在中国刑法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的演进中的具象化和行动化,是这两种关系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互动的结果。而犯罪构成问题成为理论上的焦点,亦说明它可能存在不适应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导向的刑事法治化发展的地方,[2]因此,检讨犯罪构成问题也就成为刑事法治化实践所必然触及的一个理论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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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中国论文网-Q*qBPx C!_Z,K(C*l 犯罪构成所涉及的问题很多,但最终都会指向作为现代刑法基本精神的刑法谦抑性。在当前从各种视角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的批判性研究中,都可以导出一个大致相同的结论:我国犯罪论构造被“入罪”机能所支配,而“出罪”机能较为缺失。在此意义上就产生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理论预设: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缺乏谦抑精神的构造。可是,真正从谦抑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方面展开的更深入研究却少之又少。而且在此方面根据某个视角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能构成一个有真正意义和真正价值的理论课题,也是值得我们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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