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证据调查/秘密保护/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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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fC0内容提要: 秘密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而证据调查却与之产生了微妙的张力。本文集中就民事证据调查收集中的秘密保护制度与程序做了详尽的阐述,为解决信息公开和秘密保护的冲突提供了解决的路径和方法。
中国论文网$c:}'eZj ` s7h$s,bA&h9Kjh0 发表论文代理
H$j*oaw0H"yX/C-p e%X0 一、绝对保护:拒绝提出秘密
:j*J,qE}Y#K%w0 (一)拒绝提出的类型
中国论文网5z CJ({y;pLj 按证明事实的方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文书证据和实物证据。[1](276)拒绝提出证据也可据此分为二类,证人拒绝作证和当事人拒绝陈述同属拒绝提出言词证据,拒绝提出文书,拒绝提出物品。第三人对文书或物品的拒绝提出可“准用证人拒绝证言之规定”[2],而实物证据又“多准用书证之规定”[3] (334)。因此几种证据方法便有了统合考虑的可能。
中国论文网e1^"S|`~%r 按持有主体,可分为举证人、非举证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证据时拒绝提出。
中国论文网:_&mg0L]S C 下面以证据持有人为首要分类标准来解决拒绝提出秘密的类型。
+{~B{'h-qR-\5b0 1.举证人为证据持有人
中国论文网2Z(Lo!I]ic4Tc'q 当秘密所有人为举证人本人,举证人必须在开示秘密与败诉之间做出选择。他不享有绝对的秘密保护,即拒绝提出而获胜诉。[2]举证人在主张事实之前就必须谨慎选择,一旦决定主张涉密事实,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拒绝开示就有可能承担证明责任。决定不主张,也会因要件事实视为不存在而招致败诉。但“即使容忍开示,法院亦普遍采取适当措施,使因开示所遭受之不利益降到最小程度。”[3](381)在法律规定上,具体情形还可能因证据方法而不同。广义的真实陈述义务,包括完全陈述义务和狭义真实陈述义务。完全义务是指当事人就诉之基础之事实关系所知之事实,不问其有利或不利应为完全之陈述。完全义务是指当事人就诉之基础之事实关系所知之事实,不问其有利或不利应为完全之陈述。[4](48)实际上“考虑到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进行完全陈述是人情上不可能的事”[5](35),立法上一般都放弃了对完全义务的要求。台湾民事诉讼法第367-1条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没有直接规定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只规定“法院得审酌情形,判断应证事实之真伪。”不过由此增加的诉讼费还是要承担的。对于文书提出义务,举证人在诉讼中引用自己所持有的文书作为证据方法,那么他对该文书就不能拒绝提出。[5](108)这是举证责任在文书提出范畴内的表现,也是诉讼中诚实信用的要求。既然选择该文书作为主张的依据,就必须接受法庭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