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客观的处罚条件;犯罪论体系;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责任主义;可罚的违法性
中国论文网,s"H s+E*c;|r教师职称论文发表
`$X yw+u+{0内容提要: 日本通说承认客观的处罚条件这一概念,认为其属于无关犯罪成立与否的情况。但是,这切断了犯罪与刑罚要件及其效果之间的联系,有违“犯罪是可罚的行为”这一定义。而且,这种将犯罪从刑罚考量中割离出去的做法,有导致犯罪论的形骸化之虞。事实上,作为发生可罚性程度之危险的介入情况,客观的处罚条件理应还原至作为可罚的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应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客观的处罚条件之间的相互联动,由此而导致了法律所应防止的可罚性违法事态的发生。基于这种理解,在行为当时,必须存在将来发生客观的处罚条件的可能性、行为与客观的处罚条件之间的相互联动提高了危险性、对将来发生客观的处罚条件具有预见性。据此,偶然责任得以排除,从而担保了责任主义。
a"g Z)Qw0 中国论文网]$hWTs/m1K1B*o 中国论文网nSUmA%e&I 一、问题之所在
中国论文网"n5O'u"P2^a[ 日本刑法通说承认,某些情况虽属于实体刑法上的刑罚要件,但并不隶属于“犯罪”概念,并称之为客观的处罚条件[1]。例如,事前受贿罪中的“就任公务员” (刑法第197条第2项[2])、破产诈骗罪中的“开始破产程序的决定的确定”(破产法第265条[3])[4],等等[5]。在通说看来,将要成为公务员的个人只要收受了财物,即成立事前受贿罪,在其正式就任公务员之前,只不过是特别地保留处罚而已。然而,就个人收受财物而言,只要该人尚未正式就任公务员,就不会成为刑罚的处罚对象,即便起诉也是“无罪”,然而,却将此行为评价为“犯罪”,这无疑有违“所谓犯罪,是指能被科处刑罚的行为”这一定义,且切断了犯罪与刑罚要件、效果之间的联系。将要就任公务员的个人收受财物,这一行为究竟是否已具有可罚性程度的违法性,这本身便尚存疑问;若具备了这种违法性,在其就任公务员之前,又为何要保留处罚呢?这一点也不明确。将客观的处罚条件的存在理由满足于单纯的“政策性理由”,不得不说,这无疑是放弃了刑法理论的本来使命。
'~,JLG7` GXaX8rg0教师职称论文发表 中国论文网.qy5NP Y"lJ 对此,有观点提出,应将符合客观的处罚条件的事实作为将行为的违法性提高到可罚程度的要素,还原至作为可罚的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6]。但是,此观点就必须回答:与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后事实,何以可左右对犯罪行为的违法性评价呢?而且,按照责任主义的要求,应对违法性的基础事实存在故意,然而,认为行为人对符合客观的处罚条件的事实存在故意,这是否合适,也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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