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首页
  • 论文发表
  • 论文宝库
  • 期刊大全
  • 新闻中心
  • 著作出书
  • 发表流程
  • 关于我们
  • 诚心通道
  • 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主页 ->新闻中心 ->国内新闻
  • 小女孩偷窃被捆绑示众:法律意识缺失的思考

    2013年3月29日 10:34 作者:lunwenchina
    中国论文网 mJ#m\{

        法律意识的缺失对一个小女孩造成了终生的精神伤害,事件的女主角是一名12岁的小女孩,在一家超市内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偷偷放入口袋,未付款的小兰(化名)被超市工作人员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
    ^.EH,ht#v/Z[0    中国论文网W$l9RYG
        由于此前双方调解不成功,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费用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

    \!k'N3@;nf E0

    `1},RPp+]5U7]1`+~0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受害人小兰(化名)在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家超市内,偷偷挑选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放进口袋走出超市。随后,未付款的小兰被超市员工抓住并被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中国论文网WsW7XLc_

    U4~iB eB2y-X'Pj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总则第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而列入“矫治”范畴的,是指“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f(o;w"\9x'fL0 中国论文网~`6|}&W(Y


    (I%M~Ky@t?0那么何为“严重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在偷窃方面,明文指出的是“多次偷窃”。

    6X!fB u;H-{8Lc0

    L#lOh"QE0小兰家人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权利,将超市告上法庭。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3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6x V,}md6W G0

    !O$[4|w Eu5m0在19日的调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在道歉方式和道歉信内容上存在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但被告不同意在超市门口张贴道歉声明。此外,原告亦不同意被告当庭书写的道歉信内容,故调解失败。中国论文网koaUQ6^
    中国论文网ij,t1e#pPO C5E

  • 上一篇             下一篇
发给朋友 分享到朋友圈
  • 回顶部
中国论文网|微信客服:15295038855
本站提供论文发表发表论文核心论文发表
免费论文发表资源,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lunwenchina@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