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羁押;逮捕;延押;中间审查;救济;考核
y)h7~ k#^f%l {(q?0%u'r3y6q:_Iu(\0内容提要: 捕后羁押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未判决阶段的羁押。仅从立法条文本身来看,我国的羁押制度还算比较完善。但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变相羁押和久押不决的问题不时被披露,羁押中间审查程序缺失的问题更是长期存在。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羁押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执法标准不统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存在适用的瓶颈难题。因而,立法上必须对羁押条件予以明确限制,司法上要统一执法尺度,健全非监禁性强制措施适用的配套制度,并通过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来完善捕后羁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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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Z:fDLMF 期刊发表论文 p
\6I.B:A-L0 L(@9k5^3j2z y0 羁押,通常是指审前羁押或者未决羁押,即国家专门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法院判决前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1],包括拘留、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未判决阶段的羁押。本文着重研究捕后羁押,即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未判决阶段的羁押,并以S市J区办案情况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总结捕后羁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探究其问题成因,在现行法律和制度框架内提出改革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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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NBf7u0 一、捕后羁押现状——基于数据的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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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0 中国论文网 X4xC6hyhp!k!C-Q;| (一)羁押措施普遍适用,羁押率较高
中国论文网&d;~^*f P #gK3B0t3A#x^0 1.构罪即捕,逮捕率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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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Ac 中国论文网c0X(v-? lg:o6up 2005年至2009年S市J区平均逮捕率为95.81%,近三年均在96%以上[3]。这说明,在该区被提请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绝对多数都被批准逮捕,羁押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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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vE0 中国论文网 FO*]uY']b3Cj 首先,从法益侵害性程度不同的几种代表性犯罪的逮捕率来看:
中国论文网J7wB*~4j,t1B!ed 期刊发表论文 中国论文网lB+z*zNU)q ⑴2005年至2009年抢劫罪的平均逮捕率为98.13%,2006年最低,为97.33%,近三年均在98%以上,2009年高达99.12%;
y2v.d+UxIf"S+N0 中国论文网2D5B+F0G`x;z ⑵2005年至2009年盗窃罪的平均逮捕率为98.17%,除2006年为97.25%之外,其余年份均在98%以上,2009年高达98.77%;
中国论文网;p*k.i6Dh ]4~8r 中国论文网&COj{q]d L^ ⑶2005年至2009年交通肇事罪罪的平均逮捕率为93.64%,2006年至2008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2008年最低,为91.04%,2009年有所上扬,达到92.13%。
中国论文网;i#_4V'Y f:_2bG a9I)^0u/t!oFh3}0 上述数据表明,对抢劫罪基本“构罪即捕”,犯罪嫌疑人基本都是在被羁押状态下进行刑事诉讼的。对于盗窃罪,虽然其法益侵害性低于抢劫罪,但逮捕措施的适用范围并未因此降低,相反,2008年其逮捕率还超过了抢劫罪0.52个百分点。对于交通肇事罪,尽管其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且一般法定刑较低,但逮捕率每年均在91%以上。可见,就法益侵害性视角而言,对逮捕措施缺乏针对性审查,倾向于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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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n7?']0 rri YeI$@1Fj0 其次,从几种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率来看:
N@i*d pT*J/P0 M"jNY'`N#W0 ⑴2005年至2009年外来人员平均逮捕率为97.02%,2005年最高,为98.25%,近三年均在97%左右;
Qx-_eaBbf;L0 中国论文网G'yY~U.fwJ ⑵2005年至2009年无业人员平均逮捕率为96.58%,2006年最低,为95.17%,近三年涨幅较大,均在97%以上;
!\!Db4T9Sb?3]+mv0 中国论文网6SA$T ij}v ⑶2005年至2009年未成年人平均逮捕率为95.24%,2006年最低,为92.91%,近三年均在96%左右;
`J'g1h8x#q NY*X n0 中国论文网Mhu
Y-QS9A/oC6T ⑷2005年至2009年在校学生平均逮捕率为90.13%,2006年最低,为86.4%,2008年最高,为94.09%。
q-c/Cr^#kD0 期刊发表论文 X6@$O%Et0 上述数据表明,对外来人员涉嫌犯罪基本倾向于批准逮捕,但“大量外地人被逮捕,其中不乏在此市有较为固定住所、职业的人员,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现象非常普遍。”[4]对于无业人员涉嫌犯罪,其逮捕率除2005年和2006年略低于外来人员逮捕率,近三年均高于外来人员逮捕率,说明司法实践中对无业人员更加偏好批准逮捕。对于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涉嫌犯罪,虽有《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具体指导规定,但未成年人逮捕率仅2006年降至92.91%,其它年份均在95%以上,在校学生逮捕率也均在90%左右,2008年甚至达到94.09%的高位。所以,就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视角而言,逮捕措施的适用亦缺乏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不到位。
&\u n7PE(|,l5a0r0 中国论文网]h0g4I.n7H6|
@$T 再次,就不批准逮捕的种类来看:
D_TA#D0 中国论文网gQ7y/zD7Pr 不批准逮捕分为三种,即不构成犯罪不捕,存疑不捕和无逮捕必要不捕,三者占不捕的比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治化的程度和逮捕制度的基本状况。在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逮捕措施适用范围较窄,且在不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无逮捕必要不捕又占较大比重。因为,保证诉讼并非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除非罪大恶极者,否则多数都无逮捕必要。2005年存疑不捕率最高,占57.57%,无逮捕必要不捕率仅占27.52%,2006年以来,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比重越来越高,从2006年的40.07%稳步上升到2008年的51.94%,仅2009年稍有下降,为49.12%。但是,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无逮捕必要不捕率依然较低,无罪不捕率和存疑不捕率仍旧较高,说明虽然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日益从严,仍需不断完善。
中国论文网m8v%i#YSb ,XM/f/q/r;\7x0 2.提起公诉案件中,直诉案件少,捕后起诉案件多:
中国论文网 z$g^ kUH 中国论文网ZHL5f9V2r 2005年至2009年提起公诉案件中,不捕直诉的案件比率一直较低,平均仅为25.08%。虽然总体呈不断上升态势,但一直徘徊在较低水平,2009年所占比率最高,也仅有27.96%。这说明,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绝大多数都被采取了羁押措施。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等待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这是国际公约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准则,被许多国家在国内法中所贯彻。如根据德国2000 年对前西德各州的统计表明,被实行审前羁押的人数大约只占在刑事法院被判决人数的4%。[5]英国则通过大量适用保释(90%以上),大大降低了羁押的风险,在经济和实际方面取得了显着效果。[6]我国这种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状态下经过漫长诉讼过程直至最后判决的现状,社会成本高而收效低,且一旦出现错误,将会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风险过大,急需调整和改变。
![~J%Rg4H W0 期刊发表论文 2yt#Y/a&Br*U t0 3.证据所有欠缺尚可羁押——附条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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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_ 附条件逮捕,是针对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在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一项制度。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附条件逮捕是在证据有所欠缺情况下作出的逮捕决定,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以S市J区办理的相对比较规范的2009年附条件逮捕案件而言,撤案、不诉率高达31.25%,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比率为18.75%,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率为37.5%,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例仅占12.5%。这说明,附条件逮捕制度并未达到预期成效,更多的是对不符合羁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变相羁押,导致羁押措施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aI6]sHq&]{0 IuzR uhH Zy0 (二)羁押期限长,中间审查变更程序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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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0 "J@.|s/c!AB0 就羁押期限而言,我国的法定侦查羁押时限可谓世界之最。我国的拘留制度相当于英美国家的无证逮捕加羁押,逮捕制度则相当于英美国家的有证逮捕加羁押。英美国家的无证逮捕引发的羁押一般不会超过24小时,最长的也不超过96小时就必须起诉,而我国的拘时限最短为7天,加上审查逮捕时限共计14天,特殊情况下则可延长至37日。批准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时限为二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延长至七个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自动顺延羁押时限,基本不会变更强制措施,加之提起公诉后在诉讼期间的羁押,以至于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即被羁押少则数月,多则数年,更有甚者未经法院审判在看守所里度过二十余年,羁押期限不可谓不长,羁押“沦为侦查的‘婢女’”[7]。同时,与之相应的是中间审查程序的缺失,一般案件逮捕后少有变更,直至法院判决再逆推当初羁押措施的正确与否。
中国论文网+hU/YK1F(|lh 中国论文网,D0nN.VRm 1.逮捕后鲜有撤销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
N:R0f;e:o0 中国论文网#J/N B#hMH1[K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刑事政策规定,逮捕后要加强监督,对于发现逮捕不当或者有不适宜羁押情形的,应当及时撤销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但是,因为法律对监督的具体措施没有明确规定,以至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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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首先,就撤销逮捕而言,2005年至2009年,S市J区仅2007年有撤销逮捕案件,仅占逮捕人数的0.02%,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中国论文网S.X%F5B{!o7b&F,B 中国论文网'M3a|I\o ~ 其次,就逮捕变更强制措施而言,2005年和2006年该区均有0.03%的犯罪嫌疑人被变更强制措施,2007年和2008年则没有此类案件,2009年该比率上升到0.05%,但比率太低,同样可以忽略不计。
;\nfF7Rs*h-_p4u0 M}l#Z4`i0 这说明,逮捕后的定期审查监督程序缺失,基本是逮捕后就“案结事了”,不再过问。无论逮捕后案件出现了怎样的变化都无从知晓,当然也就谈不上撤销逮捕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了。
中国论文网w!M7A(QR}-r,j 0t/P1KX*U4wF(Th0 2.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查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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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 中国论文网u,}(iQ6wu*RY`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是谓一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是谓二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已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是谓再延。
中国论文网/e0[P |3`OX7\{ "O"U7APcUD0 首先,就S市J区2005年至2009年一延批准率而言,各年均高达98%以上,2007年和2008更是全部批准;
中国论文网vkA)p"^ Wf#s1@ 中国论文网$B1^/j6VLElK 其次,就2005年至2009年二延批准率而言,除2005年98.44%和 2009年99.28%之外,其他年份均全部批准;
!Gc&x"M@EIrR'l.{0 中国论文网QfM+e!K#h&S'y 再次,就2005年至2009年再延批准率而言,波动幅度较大,由2005年的100%到2006年的37.5%,又到2007年的100%和2008年的87.5%,2009年则均未批准。
中国论文网2V`$o1[(_/m+K[ X#k5e8Q"s:l$gr9g!G0 在司法实践中,因检察机关对再延审查较为严格,极少有案件报请再延。我市每年仅有几例再延案件,任一案件的批准与否都会导致再延批准率的较大浮动。所以,单纯再延批准率的高低并不能说明延期羁押整体审查状况的好坏。一、二延案件每年有数百件,其批准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审查情况的严与宽。一、二延批准率每年都在98%以上,且有的年份达到100%,足以说明延期羁押的审查形式化严重,基本没有进行实质审查,报请延期羁押即批准。
中国论文网TG:V'{$Z|k 中国论文网x k3~@3b;i2c (三)羁押质量有缺陷,整体质量不高
期刊发表论文 Ut1`$c4mg(w/U0 中国论文网 N.u"_x*d$fW 羁押后的结案情况是对羁押质量的直观反映,如果撤案、绝对不起诉和判无罪的比例较高,说明错误羁押较多;如果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宣告缓刑的比例较高,说明羁押质量不高;如果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例较高,则说明羁押质量较好。
中国论文网$ZGKd2j"W z@$w 5k#A Gy4r*`J0 首先,2005年至2009年捕后撤案、不诉和判无罪的比率先降后涨,从2005年的14.78%下降到2008年的6.26%,2009年上涨至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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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中国论文网 H9S%n7vuc 其次,2005年至2009年捕后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和宣告缓刑的比率呈平缓下降态势,从2005年的59.42%到2009年的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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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b|~%r6I0 再次,2005年至2009年捕后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率先涨后降,从2005的25.8%上涨至2008年的40.71%,2009年又降至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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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论文网v },G;@2ZW 上述数据表明,S市J区近年来逮捕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因为捕后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率越来越高。但问题依然严峻,因为捕后撤案、不诉和判无罪的比率最低也为6.26%,如果以每年批准逮捕一万人为例,每年就有六百多人被错误羁押,这是难以想象的结果,社会危害性不可谓不大。另外,捕后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宣告缓刑的比率一直在50%以上。说明有很多被采取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没有必要羁押的,羁押质量整体不高。
中国论文网2PP YQz 中国论文网2U x.["iu)l5z 二、捕后羁押问题的原因分析
ns6}u/BT1Q Q0 中国论文网g&hf,T%LX(DyO (一)执法观念落后,未能与时俱进
中国论文网h"u Zh~X.| 中国论文网b j_S6mOt
T#o4o s 1.侧重诉讼保证,轻视人权保障。羁押措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然而却是以限制或剥夺具体人的基本人权为条件的。[8]羁押并非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只是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或者毁灭罪证等妨害刑事追诉情况的出现而设置的一种例外性措施。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二者关系的处理出现了扭曲,以致羁押成为习惯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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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VjHj$n 2.有罪推定。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习惯于将犯罪嫌疑人推定为有罪的人,一旦发现就仿佛天经地义地可以将其羁押。另外,很多办案人指控犯罪的思维惯性没有根本改变,看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证据和罪重证据,不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忽视收集无罪和罪轻证据,不是价值无涉地审查案件,而是按主观意愿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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