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洛林那法典》是德国刑法从中世纪的习惯法过渡到当代刑法典的重要法规范。德国早期并无成文的刑法,今日刑法所规范的对象在德国中世纪是由传统的习惯法加以规范。一般认为德国能够从以习惯法规范刑罚走向以成文的法规范加以规范,主要受到德国继受罗马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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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k0会计论文发表 |&P+N;I| U0 目前东亚多数地区的刑法,主要受到19世纪以来,德国的刑法理论与刑法规范的影响。关于德国刑法制度如何从习惯法逐渐发展成为当代的刑法典,并成为影响目前许多国家刑法体制的参考典范,在东亚地区尚缺乏相关研究文献。{1} 德国刑法学大师冯·李斯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在其《刑法学教科书》中曾说,《卡洛林那法典》的内在价值实际成为300年德国普通刑法的存在与发展基础。{2}因此,研究《卡洛林那法典》的内容及其时代意义,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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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Q C^ 一、德国刑法在近代的发展
P hdNjXtn03A:oarM3c3Y0 在中世纪的德国地区,今日刑法的规范范围仅具私法的性质,当时的人认为杀人或窃盗等行为是发生在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私法关系,统治高权并不介入加以处理。德国法理学及刑法学教授拉德布鲁赫教授(Gustav Radbruch, 1878-1949)在《卡洛林那法典》一书第6版导论中提到,当时的人将今日的犯罪行为当作是加害人对于被害人的伤害。因此,刑罚是从被害人的观点出发,只要加害人愿意付一定的金钱,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损害,政治高权者并不介入此种纠纷或对于行为人加以制裁。这种现象主要因为15、16世纪的德国为封建社会,尚没有现代国家型态出现,当时的人民面对私人间恩怨纠纷,往往透过决斗的方式解决,牵涉命案的纠纷往往还被认为是习惯法或私法的范畴。当时的封建领主并不认为杀人等行为要用法律规范。{3}当时的人认为杀人或窃盗等是一种地区和平被破坏问题或纯属于私人纠纷的问题。{4}拉德布鲁赫教授在《卡洛林那法典》的导论中强调,在当时,被害人如果没有勇气对加害人诉讼,加害人不会受到任何处罚。纵使被害人或其家属对于加害人提起诉讼,只要加害人找到人共同保证其是清白、无辜的,并协助加害人通过一种宣誓仪式(Reinigungseid),加害人也会受到无罪判决{5}。纵使加害人被确定有罪,也只需对被害人或其家属给予损害赔偿。{6}
0uIgMrb.V1]:t([0Hit#u Pl/kJd0 拉德布鲁赫教授举例说明,在16世纪德国地区曾发生一件杀人事件,被杀者的寡妇仅从加害人处取得10个钱币(Kronen)赔偿,加害人未受任何其他制裁,因为被杀害者是个整日无所事事的人。{7}
会计论文发表 中国论文网 G&F6s Z^#R}6E中国论文网`} i!X'O 分析1532年在德国帝国议会通过的《卡洛林那法典》的219个条文,可以发现这个条文在体例的完整性上比不上公元7世纪的《唐律》或者同一时代的《大明律》,但是它却能响应中世纪末期德国地区,由于人口的增加,农民战争、宗教战争所造成社会不安的需求。当时德国面临宗教改革,许多人离开原来生活的地方,四处流窜形成一个营利的犯罪团体。{8}另外,当时德国地区也面临帝国皇帝与地方领主权力关系发生变动的时刻,这个时期也是很多德国地区人民到意大利北部学习罗马法的时刻。《卡洛林那法典》及当时许多地区类似的刑法典就在这样的历史情境出现。关于神圣罗马帝国与当时德国地区的统治者,如何于中世纪末期,逐渐立法以统治的力量介入原来被视为属于私人跟私人间的纠纷私斗,在本文作者出版的《德国法制史—从日耳曼到近代》一书中对于德国各地区当时出现的各种地区和平协议(Landesfrieden)有详细描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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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3KQ#Y2l7\9qik/\_-de s0 根据拉德布鲁赫教授在《查里五世刑事法院条例》(Die Peinliche Gerichtsordnung Kai-ser Karls V. von 1532,又称Carolina)一书导论提到,《卡洛林那法典》被订定之前,德国地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被处罚,可能依据习惯,可能依据统治者或审判者的任意意志,一般人民对于自己何时及如何被处罚是不确定的。{10}而在同时间,到意大利学习罗马法的德国人,开始思考什么才是适当的法并尝试启动订定明确法规范的行动。{11}
中国论文网 oET^e"Q1|+w:a~中国论文网I&^Zqo2j0K 在中世纪末,可以发现德国地区有许多将犯罪行为立法加以处罚的尝试,例如1466年的《Ellwanger Halsgerichtsordnung》 、 1485年的《Nurnberger Halsgerichtsordnung》以及1506年的《Maximilianische Halsgerichtsordnungen》 、1507年的《Constitutio Criminalis Bam-bergensis》 、 1516年的《Brandenburgische Halsgerichtsordnung》、 1530年的《Die Reich-spolizeiordnungen》及1532年的《卡洛林那法典》,拉丁文又称为《Constitutio CriminalisCarolina》 ),其中《卡洛林那法典》影响最为深远,这个法典在当时又被称为《查里五世刑事法院条例》。{12}除了各种跟当代刑法有关的规范开始被订定为成文法之外,神圣罗马帝国也在1495年成立帝国法院(Reichskammergericht)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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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w`'l 《卡洛林那法典》通过后,德国地区才逐渐将许多犯罪行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不过,当时在神圣罗马帝国的议会中决议的《卡洛林那法典》并不像现在德国的联邦法般具有优先于地方法规的效果。由于当时神圣罗马帝国的区域领主们对于由帝国议会主导的《卡洛林那法典》草案具有疑虑,担心如果这个法案通过,地区的习惯法或地方法的影响力将减少,因此不愿意通过此一法典。后来帝国议会作出所谓“Salvatorische Klau-sel”的决议,决议《卡洛林那法典》仅在地区没有习惯法或者地区法时才能适用,也就是仅具有次级的规范效果后,《卡洛林那法典》终于1532 年在里根斯堡( Regensburg)举行的帝国议会通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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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T:e;~0 《卡洛林那法典》直到1848年还被当时德国的历史法学派的开创者,冯·萨维尼(V.Savigny)称赞,认为这是在18世纪最被重视、重要的法律。{15}这个法律的重要性一直维持到18、19世纪之间。在神圣罗马帝国的区域领主开始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国家之后,许多区域领主开始将启蒙时期的刑事立法精神用以规范各种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或维持地区秩序的行为。在19世纪,刑法普遍被认为是一个需要透过国家的明文规定,才能够将国家的刑罚权加诸于人民的法规范,自此刑法被理所当然的认为属于公法的领域。从冯·李斯特1881年出版,1931年由Eberhard Schmidt教授修订第26版的《刑法学教科书》中我们可以了解《卡洛林那法典》对于德国地区的刑法的影响一直维持到启蒙运动时期,也就是在17世纪末、18世纪左右。启蒙时期的刑事立法开始贯彻了启蒙运动时期的基本思想,也就是以保障个人自由、反对法官擅断、废除刑讯、废除或限制死刑、强调国家的刑罚目的、限制教会或纯精神的行为要求等。{16}启蒙运动引发德国刑法科学的发展,当时的刑法学学者于当代最常被提起的是费尔巴哈(P. J. A. Feuerbach,1775-1883)的刑罚理论。{17}费尔巴哈的影响一方面因为他在1801年完成的《德国刑法学教科书》,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参与1813年《巴伐利亚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因此成为德国刑法在19世纪刑法立法的先驱者。他主要推动一个自由化、理性化的刑法观,这个刑法观在19世纪的刑法立法发展中被接受,也成为德国帝国刑法典的核心价值,并被20世纪继受德国刑法体系的国家的刑法典所接受。{18}
:i)k4X3ye03q}'pb? nE/gk0 二、《卡洛林那法典》在帝国议会订定过程及其在当时帝国区域内的效力
中国论文网r v"V(S[T6q(wy!Lc @E(^{/[0 《卡洛林那法典》最先是由Johann Freiherr v. Schwarzenberg(约1463-1529之间)所草拟的,{19}Johann Freiherr v. Schwarzenberg同时是1507年“Bambergische Halsgerichtsord-nung”的订定者。{20}今日我们所称的刑事诉讼法或刑法在15、16世纪的德国通常被称为 Halsgerichtsordnung(可以翻译为死刑的法院规则)。在1485年前后的Nuenberg以及1515年、1540年今日的奥地利所在的Niederoesterreich等地区都有类似的立法。“ Hals”一词在中世纪代表一种跟身体或生命有关的重度刑罚,Gerichtsordnung指的是有关法院组织法。 Hasgerichtsbarkeit(又称为die Blutgerichtsbarkeit或die peinliche Gerichtsbarkeit)在当时主要是处理跟谋杀(Mord)、强盗(Raub)、窃盗(Diebstahl )、强制性交(Notzucht)、谋杀小孩(Kindesmord)、同性性行为(Homosexualitat)、女巫或魔术行为(Hexerei、 Zauberei ),这种法规主要牵涉死刑的执行。相对于死刑的法院规则,在当时各地区存在有所谓的低级法院规则(die Niedere Gerichtsbarkeit),这是中世纪当时一种处理比较轻的犯罪行为的审判规则,也被称为所谓的“Patrimoniale Gerichtsbarkeit”。这种审判层级主要处理的是日常生活中的小型犯罪行为,主要是透过罚钱或者轻微的身体刑罚(leichteren Leibstrafen)对于行为人加以处罚。
8fr}%T#\b8@0om!LPD9qN9kB0 1495年在神圣罗马帝国议会决定设定一个处理一般人民与区域领主之间或贵族之间的纷争的法院,帝国法院的设置开启订定神圣罗马地区全体适用法律的呼声。{21}1498年在Freiburg的帝国议会中,与会贵族与区域领主共同决议,要订定一个规范犯罪处罚程序的法规。神圣罗马帝国的帝国议会作出这个决议后,整个立法工作进行了近30年,经过4次草案的提出,终于1532年在里根斯堡的帝国议会中订定了《卡洛林那法典》{22}。这个法律能够通过,主要是在帝国议会中,有人提出所谓“Salvatorische Klausel”的共识,就是指这个法律在神圣罗马地区仅有次级规范的效力,它不能高于神圣罗马帝国各区域领土中的习惯法或其他由区域领土的统治者所制订的法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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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T0会计论文发表 中国论文网8VQ N1\,h3m;Y 由神圣罗马帝国的帝国议会决议《卡洛林那法典》的次级效力,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德国地区的神圣罗马帝国的地位并非像我们一般想象的帝国般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当时帝国皇帝的影响力不大,帝国内部的区域领主随着宗教改革与宗教战争逐渐取得统治地区内的立法权及其他主导权。在1648年“30年战争”之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权力更是逐渐式微。帝国中的区域领主在17世纪下半叶,逐渐取得强大的统治权力。{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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